《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根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罚第三十七条,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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