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6年李某担任某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工程发包及工程拨款等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人现金及车辆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五十余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存在于自首及受贿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就辩护方向进行讨论,结合本案供述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行贿人之间形成合意,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所内律师提出此类案件中,承办律师应注意程序辩护,通过证人品格、利害关系等方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根据最新以审判为中心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可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承办律师可就该方面提交法律意见书。此外,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存在于自首及受贿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就辩护方向进行讨论,结合本案供述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行贿人之间形成合意,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所内律师提出此类案件中,承办律师应注意程序辩护,通过证人品格、利害关系等方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根据最新以审判为中心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可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承办律师可就该方面提交法律意见书。此外,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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