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01年3月9号 司法部令第64号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2001年3月9号 司法部令第64号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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