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伙同钱某、孙某(均另案处理)虚构投资甲公司可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冒用该公司名义,于2016年2月至8月期间,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入股协议》,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600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湘律师团队介绍案情后,针对上述情况主要讨论王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王某曾因被害人围困报警,到达派出所后向民警陈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承办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可构成自首。所内律师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可具体结合王某被围困时明知公安机关到来时,客观上有无脱逃可能性,主观上是否有离开意图,及王某的具体表现等因素证明王某投案的主动性。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湘律师团队介绍案情后,针对上述情况主要讨论王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王某曾因被害人围困报警,到达派出所后向民警陈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承办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可构成自首。所内律师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可具体结合王某被围困时明知公安机关到来时,客观上有无脱逃可能性,主观上是否有离开意图,及王某的具体表现等因素证明王某投案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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