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3〕8号](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如何处理当前刑事诉讼案件中亟待解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