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母亲在庭审中给被告求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12年

2017-06-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当自己孩子本应年少风发,新婚妻子即将娶进门,全家喜气融融之时,却被他人用刀捅死。当这位母亲白发人送黑发人恨不得随孩子而去时,面对亲朋好友的“枪毙凶手为亲人报仇”的建议,却能够强忍悲痛含泪向法官为凶手求情,恳请法官从轻处罚,向世人昭示善良。法官在判决书中的寄语更是对“法、理、情”的充分阐释,值得所有法律人士学习。
 
宋*明犯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及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先生,男,52岁,系被害人马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粱女士,51岁,系被害人马某之母。
以上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田先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友。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明(别名:宋明),男,22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指控事实摘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明于18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某公交车站附近,因债务纠纷与马某发生争执,后宋持事先准备的尖刀猛刺马某的胸腹部、腰背部等处,刺破右肺、胃、肝,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明作案后主动打120急救电话,在听到他人报警后并未离开现场,后侦查人员将其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先生、梁女士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诉称,由于宋*明的犯罪行为使他们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宋*明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火葬证、丧葬费单据、结婚证、户籍材料等证据。
在法庭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女士向法庭表示“其儿子马某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但宋*明还年轻,她不要求严惩宋*明,请求对宋*明从轻处罚,让宋*明有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被告人宋*明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要求表示同意赔偿,并向原告人叩首谢罪,表示深深的歉意。

【认定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明于18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某公交车站附近,因向马某索要欠款与马某发生争执,宋*明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刺扎马某的胸腹部、腰背部等处数刀。刑事。马某因被刺破右肺、胃、肝,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明作案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参与施救,并要求他人报警,且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宋*明抓获。

【定案依据】略。

【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明因债务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宋*明案发后要求他人报警,并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参与施救,具有酌予从轻的量刑情节,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故可依法对宋*明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宋*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宋*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先生、梁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宋*明依法应予合理赔偿。对于被害人马某之母梁女士在法庭审理中不念丧子之痛,且在未获任何利益补偿的情况下,请求对被告人宋*明从轻处罚的义举应予褒扬,其意见亦系法院裁量决定刑罚时应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故为弘扬高尚道德情操,促进社会和谐,本院对被害人之母梁女士的行为予以肯定,对其意见予以采纳,并据此对被告人宋*明酌予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宋*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先生、梁女士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元。

【法官判后寄语】
宋*明故意伤害一案业已一审结案,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认证、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已在判决书中详细言明。但在判决之外,合议庭有感于此案,寄语如下:
其一,法官示言。这起案件仅起因于几百元的债务纠纷,被告人宋*明因索要债务未果,盛怒之下,竟持刀伤人,致使被害人身亡。一件小额债务纠纷竟演变成了一件发人深省的命案,两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年轻人,一个因此失去了世间最为宝贵的生命,一个为此背负重罪锒铛入狱;两个原本平安、幸福的家庭,瞬间变得支离破碎,也使时时牵挂与深爱着他们的家人们无谓地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之中。试想,如果当初被告人宋*明能够理性地面对纠纷,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这场令人痛惜的人间悲剧就不会发生。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不仅足以让被告人幡然悔悟,亦应引起世人的感悟与深思。
其二,法官感言。本案被害人之母梁女士,身为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二十余载含辛茹苦将被害人养大成人。就在其子马某婚期在即,母亲正在为儿子筹备婚礼之时,爱子却突遭厄运,命赴黄泉。作为母亲,痛失爱子,白发人送黑发人,肝肠寸断,痛彻心腹,亦可谓人生之大不幸。对于梁女士而言,不仅承受着莫大的丧子之痛,而且也一时间陷入了因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的生活困顿。而这一切,均系被告人宋*明一手造成。身临法庭,当被害人之母梁女士面对被告人宋*明时,却强忍悲痛含泪向法官为其求情,恳请法官从轻处罚宋*明。“人死不能复生,宋*明还年轻,希望法官对他从轻处罚,让他有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当这位淳朴的农家妇女第一次面对夺子之凶,发自内心地向法官说出这番话时,在场的所有诉讼参与人无不深受感动,为之动容。作为法官,在对这位柔弱的普通女性梁女士所遭遇的人生之大不幸深表同情的同时,更使我们这些法律职业人对其以德报怨、深明大义之举而心生崇敬。梁女士虽然只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却向世人昭示了她的淳朴与善良、坚韧与刚毅、宽厚与博爱,也让我们亲身感受了其崇高、博大的人格情操和胸襟境界。法官相信,梁女士的义举和在其身上闪现出的人性光辉、迸发出的人格力量,不仅会使我们感同身受,也必将会使更多的社会公众深有感触;法官乐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厚德扬善、宽容大义渐成风尚,“锱铢必较,睚眦必报”为人不耻,唯其如此,中华之美德方能传承,社会之和谐方可实现。
其三,法官警言。被告人宋*明的严重犯罪行为,为国法所不容,理当依法惩处。纵观全案,宋*明此前并无劣迹,且系一时激愤,冲动行凶。作案后其及时参与施救,并向公安机关自首,可见其良知未泯。宋*明在法庭审理中真诚表示认罪悔罪,尤其在聆听被害人之母为其求情之时,当庭懊悔不已,叩首谢罪。法官有理由相信,宋*明亲历此惨痛教训,应能知法明理,幡然悔悟;被害人之母以德报怨之义举所带来的心灵震撼,亦应成为其人生的一笔宝贵财富,其中之教益,不无深刻。应当指出,法官最终做出的对被告人宋*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判决,是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法、理、情”的综合权衡考量。“法不容情”虽是法官信守的职业信条,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统一,更应成为法官孜孜以求的职业理念和追求。法官企望,被告人面对判决,当应真诚悔过、重新做人,并心怀感恩之心,尽力回报社会和这些善良的人们;真正让被害人亲属之心愿得偿,让两个家庭之仇怨消解,让刑罚惩教结合之目的得以实现,案件审判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够和谐统一。
 
审 判 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人民陪审员  张 中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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