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掌握标准为三百万元---最高检发办字<2016>17号

2017-05-1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该通知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标准进行了界定。通知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做好《解释》实施工作

    2.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大案”标准。根据《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将贪污罪、受贿罪大案原规定的五万元数额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要正确看待调整后大案数量可能发生的比例变化,既集中优势兵力突破大案,又绝不放过达到立案标准的“小案”。要围绕“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专业化讯问、信息化依托、集约化办案”,加快侦查方式转型,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和水平。

    3.关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掌握标准。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可以掌握为五十万元以上。对于涉案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4.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掌握标准。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数额标准,可以掌握为三百万元以上,对于有《解释》规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掌握为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标准,决定是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是否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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