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900万余元。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本案侦查机关对通话录音的鉴定意见存在如下问题,在案证据仅有录音的制作、提取笔录,但对录音样本并无制作、提取过程的说明,无法证明该样本的来源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其次,就该通话录音的本身,亦存在录音资料的创建时间早于录音资料制作的真实时间的这一问题。由于录音资料的创建时间一旦形成无法修改,故承办律师认为该录音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此外,经仔细比对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承办律师法院,就涉案金额方面,存在被告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证人证言之间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在言词证据出现矛盾时,承办律师提出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胡某某作出有利的认定。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可的同时,亦针对本案其他的证据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本案侦查机关对通话录音的鉴定意见存在如下问题,在案证据仅有录音的制作、提取笔录,但对录音样本并无制作、提取过程的说明,无法证明该样本的来源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其次,就该通话录音的本身,亦存在录音资料的创建时间早于录音资料制作的真实时间的这一问题。由于录音资料的创建时间一旦形成无法修改,故承办律师认为该录音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此外,经仔细比对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承办律师法院,就涉案金额方面,存在被告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证人证言之间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在言词证据出现矛盾时,承办律师提出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胡某某作出有利的认定。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可的同时,亦针对本案其他的证据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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