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裁判规则

2017-04-24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相关问题时,都要把我这一特点。单纯从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点孤立地看,正当防卫符合某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至少同等)的法益,刑法也明文允许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既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也不具备实质违法性。小编收集、整理11个案例供读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案例一: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后经一审、二审,被告人叶永朝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向王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王吃饭后不但不还欠款,在被合理迫索欠款后,还寻衅报复滋事,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叶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来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均属不法行为。本案中,王纠集人员到叶所开设的饭店滋事,并持东洋刀向叶左臂、头部砍击两刀,属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叶在被砍两刀后,持尖刀反击,其间,向持凳砸自己的郑反击一刀,并在夺过王的东洋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叶是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例二: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人王长友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长友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以为是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或财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所谓的正当防卫,因此,他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问题,被告人王长友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被告人王长友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无辜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一、二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王长友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案例三: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基本案情】泉州市卫生学校97级学生平仙凤在泉州市刺桐饭店歌舞厅跳舞时,先后认识了苏良才和张阳挺,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阳挺感觉平仙凤对其若即若离,即怀疑是苏良才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7月11日晚,张阳挺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了其弟张秋挺和同乡尤忠伟、谢朝炳、邱自守一起来到鲤城区米仓巷5号黎明大学租用的宿舍,将苏良才叫出,责问其与平仙凤的关系,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尤忠伟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良才一脚,欲出手时,被张阳挺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不要打。随后,苏良才返回宿舍。张阳挺等人站在门外。苏良才回到宿舍向同学苏金海要了一把多功能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插在后裤袋里,叫平仙凤与其一起出去。在门口不远处,苏良才与张阳挺再次争执,互不相让,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当张阳挺威胁:“真的要打架吗”?苏良才即言:“打就打”!张阳挺即出拳击打苏良才,苏良才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秋挺见其兄与苏良才对打,亦上前帮助其兄。苏良才边打边退,尤忠伟、谢朝炳等人见状围追苏良才。苏良才即拔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张秋挺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裁判要旨】被告人苏良才第一次被张阳挺叫出门时,与张阳挺产生争执,被张的同伙尤忠伟踢了一脚。事后苏良才不能冷静处置,而心怀不满,回至宿舍向同学要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藏于裤袋内出门,说明此时苏良才主观上已产生殴斗的故意。在张阳挺的言语挑衅下,苏良才声言“打就打”,并在斗殴中持刀刺死帮助其兄斗殴的被害人。苏良才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具有对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苏良才并非不愿斗殴,退避不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且对方手中并未持有任何凶器。显然,苏良才的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俱怕对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法对苏良才的行为不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案例四: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建国到朝阳区安慧北里“天福园”酒楼与马润江、付洪亮一起饮酒。当日21时许,张建国与马润江在该酒楼卫生间内与同在酒楼饮酒的徐永和(曾是张建国的邻居)相遇。张建国遂同徐永和戏言“:待会儿你把我们那桌的账也结了”。欲出卫生间的徐永和闻听此言又转身返回,对张建国进行辱骂并质问说:“你刚才说什么呢?我凭什么给你结账?”徐边说边扑向张建国并掐住张的脖子,张建国即推挡徐永和。在场的马润江将张、徐二人劝开。徐永和离开卫生间返回到饮酒处,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即寻找张建国。当张建国从酒楼走出时,徐永和嘴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张建国面部扎去。张建国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现留有明显疤痕长约12cm)。后张建国双手抱住徐永和的腰部将徐摔倒在地,致使徐永和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左下肢动、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建国于当日夜到医院疗伤时,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本案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
【裁判要旨】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争执阶段。徐永和酒后因对被告人张建国的一句戏言不满,与张发生争执打斗。此时,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的阶段。经人劝解,徐永和与张建国分开,互殴结束。但徐永和并不善罢甘休,而是抄起两个空酒瓶,将酒瓶磕碎后持碎酒瓶寻衅滋事。徐永和看见张建国从酒楼出来,口中说“扎死你”,手则持碎酒瓶向张建国面部扎去。张建国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这属于互殴停止后,一方又进行突然袭击的情形。此时,因互殴已经停止,张建国被迫进行防卫,而徐永和属于不法侵害人。面对不法侵害,张建国当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张建国在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后,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了抱住徐永和后腰将徐摔倒的防卫方法。张建国出于防卫目的而实施的制止徐永和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防卫手段、强度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徐永和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是张建国本人意料不到的。综上,张建国在互殴停止后制止徐永和突然袭击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张建国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及二审法院的裁定均是正确的。

案例五: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咏平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打工期间与同事张成兵(在逃)因搬材料问题发生口角,张成兵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胡咏平,并提前离厂。胡咏平从同事处得知张成兵的扬言后即准备两根钢筋条并磨成锐器后藏在身上。当天下午5时许,张成兵纠集邱海华(在逃)、邱序道随身携带钢管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等候。在张成兵指认后,邱序道上前拦住正要下班的胡咏平,要把胡拉到路边,胡咏平不从,邱序道遂打了胡咏平脸部两个耳光。胡咏平遭殴打后随即掏出携带的一根钢筋条朝邱序道的左胸部刺去,并转身逃跑。张成兵、邱海华见状,一起持携带的钢管追打胡咏平。邱序道受伤后被”120″救护车送往杏林医院救治。胡咏平被殴打致伤后到曾营派出所报案,后到杏林医院就诊时,经邱序道指认,被杏林公安分局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邱序道左胸部被刺后导致休克、心包填塞、心脏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决胡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要旨】被害人邱序道与他人结伙持械堵截胡咏平,其殴打胡咏平两耳光的行为,表明其对胡咏平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虽然该侵害行为还比较轻微,但从当时的情形看,不能证明其会就此罢休而不会施加更为暴烈的手段。胡咏平如果不反抗或迅速逃离,不排除可能会遭受更为严重的侵害。胡咏平此时选择进行防卫,是适时的,并不属于事前防卫。抗诉机关认为,邱序道用拳掌殴打胡咏平脸部的行为还不属于不法侵害,只有持凶器殴打或将人打成轻伤以上的行为才属于不法侵害,显然守昆淆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限度条件的区别。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分析不法侵害的程度才有意义,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一个指标,但绝非能否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除非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可以实施无限度防卫外,对其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措施都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被告人胡咏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已造成不法侵害人邱序道重伤,从结果上看属于“造成重大损害”。胡咏平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的拳掌殴打,并不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其不应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措施。胡咏平在遭到邱序道打两个耳光这一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随即持尖锐的钢筋条捅刺邱序道的前胸,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已造成邱序道重伤,依法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六: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基本案情】南省淮阳县春蕾杂技团在甘肃省武威市下双乡文化广场进行商业演出。该乡村民徐永红、王永军、王永富等人不仅自己不买票欲强行入场,还强拉他人入场看表演,被在门口检票的被告人李从民阻拦。徐永红不满,挥拳击打李从民头部,致李倒地,王永富亦持石块击打李从民。被告人李小伟闻讯赶来,扯开徐永红、王永富,双方发生厮打。其后,徐永红、王永军分别从其他地方找来木棒、钢筋,与手拿鼓架子的被告人靳国强、李凤领对打。当王永富手持菜刀再次冲进现场时,赶来的被告人李小龙见状,即持“T”型钢管座腿,朝王永富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王永富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永富系外伤性颅脑损伤,硬脑膜外出血死亡。徐永红在厮打中被致轻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判决李小龙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以四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后经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各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改判各被告人无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一方仗地欺人,滋事生非,自己既不买票,还强拉他人人场看表演。当被告人李从民为息事宁人作出让步,要求被害人等人在原来票价一半的基础上购票看演出时,又首先遭到被害人方的不法侵害。在被告人方进行防卫反击时,被害人一方又找来木棒、钢筋、菜刀等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意欲进一步加害被告人方,使被告人方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被告人李小龙为保护自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用钢管座腿击打王永富的头部,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王死亡,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其他被告人在防卫反击中,致徐永红轻伤,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也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故同样不负刑事责任。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本案各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七: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人,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企儿头面部多处挫裂伤,属轻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泉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泉华案发后的行为可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赵泉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泉华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二审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泉华与王企儿、周钢原本不相识,双方在舞厅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事后,王企儿、周钢等人多次至赵泉华家,采用踢门等方法,找赵泉华寻衅,均因赵泉华避让而未果。2000年1月4日晚7时许,王企儿、周钢再次至赵泉华家,敲门欲进赵家,赵未予开门。王、周即强行踢开赵家上锁的房门(致门锁锁舌弯曲)闯入赵家,赵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朝王、周挥击,致王企儿头、面部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致周钢头皮裂伤、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事发当时由在场的赵的同事打“110″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双方带至警署。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改判被告人无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赵泉华针对王企儿、周钢非法侵入其住宅的行为,实施的正是正当防卫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此即为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宗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防卫目的的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对不洪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本案被告人赵泉华一人要对付王企儿、周钢两人的不法侵害,其采取的防卫措施,虽较激烈,但还说不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结果仅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赵泉华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应对王企儿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赵泉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赵泉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宣告赵泉华无罪是正确的。

案例八: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被告人范尚秀与被害人范尚雨系同胞兄弟。范尚雨患精神病近10年,因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无故殴打他人。2003年9月5日上午8时许,范尚雨先追打其侄女范莹辉,又手持木棒、砖头在公路上追撵其兄范尚秀。范尚秀在跑了几圈之后,因无力跑动,便停了下来,转身抓住范尚雨的头发将其按倒在地,并夺下木棒朝持砖欲起身的范尚雨头部打了两棒,致范尚雨当即倒在地上。后范尚秀把木棒、砖头捡回家。约1个小时后,范尚秀见范尚雨未回家,即到打架现场用板车将范尚雨拉到范尚雨的住处。范尚雨于上午11时许死亡。下午3时许,被告人范尚秀向村治保主任唐田富投案。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尚秀行为系防卫过当,被告人范尚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裁判要旨】被告人范尚秀的行为已具备了正当防卫的目的、起因、对象、时间四个条件,但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呢?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刑法并未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危险性以及防卫的强度、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并且持有木棒、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砖头的情况下,使用夺下的木棒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但在被告人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大大减弱,被告人使用木棒两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则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使用木棒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对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胞兄弟、见被害人未回家后又到现场去寻找,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理由不充足,故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较为适宜。

案例九: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文友之妹周洪为家庭琐事与其夫被害人李博发生争吵,周文友之母赵孝学出面劝解时被李博用板凳殴打。周文友回家得知此事后,即邀约安礼强一起到李博家找李博,因李博不在家,周文友即打电话质问李博,并叫李博回家把事情说清楚,为此,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均扬言要砍杀对方。之后,周文友打电话给南川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到周文友家劝解,周表示只要李博前来认错、道歉及医治,就不再与李博发生争执,随后派出所民警离开。次日凌晨1时30分许,李博邀约任毅、杨海波、吴四方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周文友家。周文友听见汽车声后,从厨房拿一把尖刀从后门出来绕到房屋左侧,被李博等人发现,周文友与李博均扬言要砍死对方,然后周文友与李博持刀打斗,杨海波、任毅等人用石头掷打周文友。打斗中,周文友将李博右侧胸肺、左侧腋、右侧颈部等处刺伤,致李博急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博持砍刀将周文友头顶部、左胸壁等处砍伤,将周文友左手腕砍断。经法医鉴定周文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周文友受伤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医院治疗,途经南川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时,向派出所报案,称其杀了人,来投案自首,现在要到医院去治伤,有事到医院找他。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裁判要旨】第一,本案的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因为双方于案发前不仅互相挑衅,而且均准备了作案工具;第二,周文友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由此可见,周文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文友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并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十: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基本案情】上诉人李明与其同事王海毅、张斌(另案处理)、孙承儒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环球迪厅娱乐时,遇到本单位女服务员王晓菲等人及其朋友王宗伟(另案处理)等人,王宗伟对李明等人与王晓菲等人跳舞感到不满,遂故意撞了李明一下,李明对王宗伟说:“刚才你撞到我了。”王宗伟说:“喝多了,对不起。”两人未发生进一步争执。李明供称其感觉对方怀有敌意,为防身,遂返回其住处取尖刀一把再次来到环球迪厅。其间王宗伟打电话叫来张艳龙(男,时年20岁)、董明军等三人(另案处理)帮其报复对方,三人赶到环球迪厅时李明已离去,张艳龙等人即离开迪厅。李明取刀返回迪厅后,王宗伟即打电话叫张艳龙等人返回迪厅,向张艳龙指认了李明,并指使张艳龙等人在北沙滩桥附近的过街天桥下伺机报复李明。当日凌晨1时许,李等人返回单位,当途经京昌高速公路辅路北沙滩桥附近的过街天桥时,张艳龙、董明军等人即持棍对李明等人进行殴打。孙承儒先被打倒,李明、王海毅、张斌进行反击,期间,李明持尖刀刺中张艳龙胸部、腿部数刀。张艳龙因被刺伤胸部,伤及肺脏、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承儒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伤。李明作案后被抓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判决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李明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明在与他人发生摩擦后,为防对方报复,返回住所携带刀具防身,这是一种预防措施,是行为人为了防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范的准备,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但这种预防措施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产生条件并不完全一致。被告人只是意识到不法侵害有可能发生,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工具——管制刀具。而事态的发展则是动态的,可能发生防范效果,也可能不发生,防范效果是否发生取决于行为人是否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被告人的刀也不会派上用场,更不会杀死被害人。而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被告人使用它反击不法侵害,其行为及结果均表明他携带刀具的目的是抵御不法侵害,而不是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因此,不能因为其携带管制刀具是违法的,就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质。所以,本案被告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也只有在预防措施的效果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发生而进行时,方成立正当防卫。在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场合,防范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在有的情况下,其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发生作用,而在有的情况下,则会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该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发生了效果,而是造成其他无辜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依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编者后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能将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过于宽泛的解释,从而导致特殊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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