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83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84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14时至18时00分,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六例。
案件一:杜某涉嫌犯受贿罪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将上述受贿款中的部分用于行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首先指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定罪证据仅为言词证据,在上诉人与证人均已翻供的情况下,仅以二人之前的有罪供述与另一证人证言相印证而做出上诉人构成犯罪的认定,并不能够打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次,经承办律师多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对证据材料中的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后,承办律师发现,新证据能够证实行贿人根本不具备行贿的经济能力;此外,承办律师还从一审认定事实中的种种不符合常理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所内律师在同意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建议可以从细节入手,夯实无罪辩护的辩点,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王某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意见书指控,王某于2012年至13年间,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所谓国有资产,系指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而在本案中,王某等人所私分的专项费用实际上系经上级领导同意、应当分给单位干部的费用,即涉案款项表面上利用了国有资产的名义,但实际上并非国有资产。此外,由于王某等人实施的私分行为单位上级领导知情,客观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故王某等人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更应被划分为违规行为,而非违法犯罪行为。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取承办律师对本案的详细介绍后,对承办律师欲从主客观两方面对王某进行辩护的思路予以了认可与补充。
案件三:蒋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受到他人委托帮其在广东购买700克海洛因,后运回重庆。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蒋某某到案后始终供述其对所运货物系毒品的事实并不明知,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某某对运输毒品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的这一问题。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具有主观明知的证据主要为两名证人的证言。但经承办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出,一名证人的证言属于猜测性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而除此之外,仅有一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蒋某某具有主观明知。承办律师认为,在被告人本人否认其知晓毒品的情况下,该份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本案的定罪证据存疑。所内律师也结合自己曾经办理的类似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四:苏某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年底,苏某伙同他人通过手机拍摄试题,组织教师做题,再将答案传给学生的方式进行作弊,行为涉嫌构成组织考试作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苏某的量刑情节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刑法意义上的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承办律师认为,尽管苏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其与其他组织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苏某在组织作弊中起到的作用地位来看,应认定其为从犯。同时,承办律师还对苏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这一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为苏某的量刑情节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五:鲁某涉嫌犯强奸罪。
基本案情:鲁某被控于2016年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而现有证据能够充分反应侦办鲁某强奸案的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该侦查人员亦多次对鲁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此外,该侦查人员系侦办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承办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该小组亦应对本案集体回避。对承办律师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从法律规定及司法适用的角度予以了充分的探讨。
案件六:林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林某于2015年初伙同他人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保证金近500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对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涉案项目并非林某提议建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具有骗取他人保证金的主观想法;其次,林某在他人提议开展该项目后,一直实施项目的推进工作,后系因客观原因立项未能完成,上述证据事实能够证明林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此外,在本案中,林某系被他人聘请为管理人员,起诉书指控其为项目合伙人系事实认定错误,对此问题,亦有其他客观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对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林某本人想法的同时,亦可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存在的问题进行辩护,为林某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14时至18时00分,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六例。
案件一:杜某涉嫌犯受贿罪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将上述受贿款中的部分用于行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首先指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定罪证据仅为言词证据,在上诉人与证人均已翻供的情况下,仅以二人之前的有罪供述与另一证人证言相印证而做出上诉人构成犯罪的认定,并不能够打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次,经承办律师多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对证据材料中的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后,承办律师发现,新证据能够证实行贿人根本不具备行贿的经济能力;此外,承办律师还从一审认定事实中的种种不符合常理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所内律师在同意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建议可以从细节入手,夯实无罪辩护的辩点,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王某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意见书指控,王某于2012年至13年间,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所谓国有资产,系指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而在本案中,王某等人所私分的专项费用实际上系经上级领导同意、应当分给单位干部的费用,即涉案款项表面上利用了国有资产的名义,但实际上并非国有资产。此外,由于王某等人实施的私分行为单位上级领导知情,客观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故王某等人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更应被划分为违规行为,而非违法犯罪行为。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取承办律师对本案的详细介绍后,对承办律师欲从主客观两方面对王某进行辩护的思路予以了认可与补充。
案件三:蒋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受到他人委托帮其在广东购买700克海洛因,后运回重庆。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蒋某某到案后始终供述其对所运货物系毒品的事实并不明知,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某某对运输毒品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的这一问题。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具有主观明知的证据主要为两名证人的证言。但经承办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出,一名证人的证言属于猜测性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而除此之外,仅有一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蒋某某具有主观明知。承办律师认为,在被告人本人否认其知晓毒品的情况下,该份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本案的定罪证据存疑。所内律师也结合自己曾经办理的类似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四:苏某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年底,苏某伙同他人通过手机拍摄试题,组织教师做题,再将答案传给学生的方式进行作弊,行为涉嫌构成组织考试作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苏某的量刑情节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刑法意义上的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承办律师认为,尽管苏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其与其他组织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苏某在组织作弊中起到的作用地位来看,应认定其为从犯。同时,承办律师还对苏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这一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为苏某的量刑情节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五:鲁某涉嫌犯强奸罪。
基本案情:鲁某被控于2016年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而现有证据能够充分反应侦办鲁某强奸案的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该侦查人员亦多次对鲁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此外,该侦查人员系侦办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承办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该小组亦应对本案集体回避。对承办律师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从法律规定及司法适用的角度予以了充分的探讨。
案件六:林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林某于2015年初伙同他人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保证金近500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对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涉案项目并非林某提议建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具有骗取他人保证金的主观想法;其次,林某在他人提议开展该项目后,一直实施项目的推进工作,后系因客观原因立项未能完成,上述证据事实能够证明林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此外,在本案中,林某系被他人聘请为管理人员,起诉书指控其为项目合伙人系事实认定错误,对此问题,亦有其他客观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对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林某本人想法的同时,亦可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存在的问题进行辩护,为林某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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