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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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泸县太伏中学学生坠楼死亡案,在短短的几日,就引发了舆情汹涌、媒体关注、各种猜测,甚至官方连续多日公开澄清……。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展开调查,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展开实属正常,事实的澄清本来就需要时间,然本案之所以被如此关注,且死亡原因倍受质疑,与4月2日网友爆料的“死者生前曾遭遇过校园霸凌”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面对舆情的发酵,4月6日下午,泸州市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媒体通报了该起事件的有关情况,称:没有发现赵某被欺凌的问题。
相信此一官方发声,在泸县校园死亡案和“校园霸凌”之间,网友们或许不会再做更多的猜忌和遐想,也或许会对该官方声明提出更多的质疑,如:
但无论如何,作为一起普通的校园死亡事件,却引发如此的舆情关怀,不得不说,正是“校园霸凌”,民众近些年普遍感受到的“学校黑暗”和“霸凌之痛”,才是引发泸县死亡案持续发酵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然“校园霸凌”背后的法律疲软,则是导致其横行、蔓延社会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校园霸凌早已不再是个别现象,其发生范围不断扩大,从小学、初中,到高中、高职学校,无一幸免。
去年12月,“中国青年网”报道称湖北黄冈武穴市一名女生遭3名女生暴力殴打;
11月《海南特区报》报道,海南省万宁南林中心学校内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被几名同龄人堵在角落里掌掴;
7月,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山中学一名初一学生因不愿借钱,在补习班遭受两名女生辱骂、殴打;5月,《华商报》报道称,一名14岁的女生被两名女孩从县城北“掳”到朱雀门附近,并在一小区内遭到三女一男一个多小时的殴打,遍体磷伤。
可见,校园霸凌已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本律师就曾亲手经办过一起案件,一名女中学生仅仅因为同年级的一位女同学和自己的男友关系比较要好,就心生嫉恨,邀约多人对该女同学实施殴打、并强迫其脱衣服、跪地磕头、吃烟头,种种侮辱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泸县案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一起孤立的个案,实则却是这一普遍社会现象爆发的必然。
究问“校园霸凌”频频滋长的深层次原因,固然有整体社会价值观方面的问题,然法律应对该类行为的疲软,却是关键。梳理后发现,我国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文件对“校园霸凌”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更别谈对它的追责机制。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虽然有对殴打、敲诈勒索、强行夺取及其他针对人身暴力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由于负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主体年龄被限定在16周岁(特殊行为才为14周岁)以上,导致目前小、初中阶段的校园暴力事件根本无法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加以规制。加之校方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方面的强有力约束,才是放纵“校园霸凌”行为的最大祸首!
倡导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刑法走入校园,还学校一个朗朗晴天!
校园霸凌非我国独有,美国在90年代就曾出现校园霸凌发生率的高峰。2016年3月低,在美国加州发生了三名中国留学生虐待同胞案,两名中国女留学生遭到多名同学拳打脚踢、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伤乳头等施虐行为,涉案的三名留学生受到6项绑架、2项折磨虐待和4项人身侵害指控,三人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后洛杉矶波莫纳高等法院宣判这三名留学生犯绑架、攻击以及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面对校园凌霸导致的社会各界压力,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纷纷加强立法,从多个方面遏制校园暴力行为。包括通过立法界定“校园霸凌”行为,降低霸凌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加强对校园霸凌行为的刑事处罚;以及倡导学校、家庭对校园霸凌行为的零容忍等等。
日本在2011年也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三重县大泽市某中学一名初二男生不堪忍受同学欺凌虐待,跳楼自杀。涉案儿童家长未表示歉意,也未进行任何赔偿,学校方面也刻意隐瞒,当地警方对此不立案。后司法机关介入,在案情并未查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草草结案,认定涉案学生系学习成绩和家庭等原因自杀,与遭受凌辱无关。这一系列不公的处理结果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波,将校园凌辱事件推山了风口浪尖。在校园霸凌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的情况下,日本国会被迫通过了《防止欺凌对策促进法》,以加强对校园凌霸行为的法律规制。
国外的这些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总之,强化立法规制,尤其实现刑事追责,是当前遏制校园霸凌事件的有效途径。鉴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律师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严重的校园霸凌行为纳入低龄化追责的范围。这是因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已具备相当的民意基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率的快速增长,犯罪目的的简单化、作案手段的血腥、残忍,一度激起民众对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吁。其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生于校园、家庭之中;受害的亦多为未成年人,近些年频频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就是实例。遏制校园暴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然引发知名媒体及官方的关注,这意味着遏制校园暴力的立法干涉刻不容缓,尤其是刑事追责。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各方面教育的方式和途径已然呈现多元化,倡导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所依据的未成年人心理不够成熟需以教育为主的观点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相比发达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0岁到18岁不等,最普遍使用的是12岁;香港最初刑事年龄起点为7岁,后响应联合国保护儿童的号召,才提高到了10岁;可见,我国《刑法》确立的刑责年龄相对偏高。
总之,降低刑责年龄,严惩校园暴力凶手,在我国既已具备民意基础,也能够迎合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制度可以塑方圆,也可以引导民众健康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针对当前“校园霸凌”的横行,法律不应默默无闻,而应有所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严重的校园霸凌行为纳入刑法规范,是民意所向!
最后,呼吁我国立法机关重视当前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校园霸凌现象,尽早将刑事责任低龄化提上立法日程;并强烈希望对那些“熊孩子”们:
如果家长不想管的,请交给刑法来处置!
家长不敢管的,请交给刑法来处置!
学校不敢管的,请交给刑法来处置!
社会无法管的,也请交给刑法来处置吧!
如果各位家长朋友认同本人观点,就动动手指转发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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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此一官方发声,在泸县校园死亡案和“校园霸凌”之间,网友们或许不会再做更多的猜忌和遐想,也或许会对该官方声明提出更多的质疑,如:
但无论如何,作为一起普通的校园死亡事件,却引发如此的舆情关怀,不得不说,正是“校园霸凌”,民众近些年普遍感受到的“学校黑暗”和“霸凌之痛”,才是引发泸县死亡案持续发酵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然“校园霸凌”背后的法律疲软,则是导致其横行、蔓延社会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校园霸凌早已不再是个别现象,其发生范围不断扩大,从小学、初中,到高中、高职学校,无一幸免。
去年12月,“中国青年网”报道称湖北黄冈武穴市一名女生遭3名女生暴力殴打;
11月《海南特区报》报道,海南省万宁南林中心学校内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被几名同龄人堵在角落里掌掴;
7月,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山中学一名初一学生因不愿借钱,在补习班遭受两名女生辱骂、殴打;5月,《华商报》报道称,一名14岁的女生被两名女孩从县城北“掳”到朱雀门附近,并在一小区内遭到三女一男一个多小时的殴打,遍体磷伤。
可见,校园霸凌已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本律师就曾亲手经办过一起案件,一名女中学生仅仅因为同年级的一位女同学和自己的男友关系比较要好,就心生嫉恨,邀约多人对该女同学实施殴打、并强迫其脱衣服、跪地磕头、吃烟头,种种侮辱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泸县案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一起孤立的个案,实则却是这一普遍社会现象爆发的必然。
究问“校园霸凌”频频滋长的深层次原因,固然有整体社会价值观方面的问题,然法律应对该类行为的疲软,却是关键。梳理后发现,我国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文件对“校园霸凌”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更别谈对它的追责机制。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虽然有对殴打、敲诈勒索、强行夺取及其他针对人身暴力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由于负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主体年龄被限定在16周岁(特殊行为才为14周岁)以上,导致目前小、初中阶段的校园暴力事件根本无法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加以规制。加之校方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方面的强有力约束,才是放纵“校园霸凌”行为的最大祸首!
倡导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刑法走入校园,还学校一个朗朗晴天!
校园霸凌非我国独有,美国在90年代就曾出现校园霸凌发生率的高峰。2016年3月低,在美国加州发生了三名中国留学生虐待同胞案,两名中国女留学生遭到多名同学拳打脚踢、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伤乳头等施虐行为,涉案的三名留学生受到6项绑架、2项折磨虐待和4项人身侵害指控,三人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后洛杉矶波莫纳高等法院宣判这三名留学生犯绑架、攻击以及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面对校园凌霸导致的社会各界压力,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纷纷加强立法,从多个方面遏制校园暴力行为。包括通过立法界定“校园霸凌”行为,降低霸凌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加强对校园霸凌行为的刑事处罚;以及倡导学校、家庭对校园霸凌行为的零容忍等等。
日本在2011年也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三重县大泽市某中学一名初二男生不堪忍受同学欺凌虐待,跳楼自杀。涉案儿童家长未表示歉意,也未进行任何赔偿,学校方面也刻意隐瞒,当地警方对此不立案。后司法机关介入,在案情并未查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草草结案,认定涉案学生系学习成绩和家庭等原因自杀,与遭受凌辱无关。这一系列不公的处理结果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波,将校园凌辱事件推山了风口浪尖。在校园霸凌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的情况下,日本国会被迫通过了《防止欺凌对策促进法》,以加强对校园凌霸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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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各方面教育的方式和途径已然呈现多元化,倡导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所依据的未成年人心理不够成熟需以教育为主的观点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相比发达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0岁到18岁不等,最普遍使用的是12岁;香港最初刑事年龄起点为7岁,后响应联合国保护儿童的号召,才提高到了10岁;可见,我国《刑法》确立的刑责年龄相对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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