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81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81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14时至18时,历时四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件一:张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张某被控殴打被害人唐某,第一次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唐某受轻伤,第二次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唐某为轻微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鉴定意见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
指出,因本案被害人对第二份鉴定意见表示异议,现正向侦查机关申请要求第三次鉴定。就此问题,承办律师将两次鉴定的方法与内容完整地呈现在大银幕上,以供全所律师研究、讨论。经对比两份鉴定意见内容后,所内律师团队一致认为,第一份鉴定意见系伤情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则属于原因鉴定,故两份鉴定意见并不存在矛盾,本案进行第三次鉴定于法无据。此外,律师团队还就推动本案尽快撤案,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问题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思路。
案件二:曾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曾某某伙同他人共谋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务三百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通常认为,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结合本案,若定性为电信诈骗,则需适用两高一部于2016年出台、实施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外,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存在部分金额的认定证据不足的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也就上述问题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三:房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房某伙同他人虚构医务人员身份,多次诈骗他人财物,
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部分金额中存在被害人被诈骗的时间早于房某加入该诈骗团伙的时间,对上述涉案金额,承办律师认为不应由房某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就其他部分的涉案金额,现有书证仅对20余张单据中的两张进行了笔迹鉴定,认定系房某所签,但对其他二十余张单据所涵盖的金额,与本案当事人房某的关联性存疑。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再次申请司法鉴定,进一步核实房某的涉案金额,力争达到最好的量刑结果。
案件四:兰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兰某某为诈骗集团提供诈骗方法、场所、负责其所在小组组员的被害人信息提供、诈骗款项的领取、分配及对诈骗集团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并从诈骗金额中提成。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兰某某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兰某某与林某之间系合伙关系,林某下属的小组是独立实施诈骗的小组。林某后期均系从网上自行购买客户信息,并由任某统计业务员的业务清单,然后联系货运公司,将业务清单发给货运公司,再由货运公司统一发货。此外,兰某某并不对林某小组成员发放工资,该组成员的工资由林某自行发放。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亦结合自己办理诈骗案件的实务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五:林某刑事控告案。
为保证本案辩护效果,基本案情与讨论内容均不予公开。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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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14时至18时,历时四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件一:张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张某被控殴打被害人唐某,第一次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唐某受轻伤,第二次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唐某为轻微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鉴定意见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
指出,因本案被害人对第二份鉴定意见表示异议,现正向侦查机关申请要求第三次鉴定。就此问题,承办律师将两次鉴定的方法与内容完整地呈现在大银幕上,以供全所律师研究、讨论。经对比两份鉴定意见内容后,所内律师团队一致认为,第一份鉴定意见系伤情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则属于原因鉴定,故两份鉴定意见并不存在矛盾,本案进行第三次鉴定于法无据。此外,律师团队还就推动本案尽快撤案,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问题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思路。
案件二:曾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曾某某伙同他人共谋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务三百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通常认为,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结合本案,若定性为电信诈骗,则需适用两高一部于2016年出台、实施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外,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存在部分金额的认定证据不足的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也就上述问题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三:房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房某伙同他人虚构医务人员身份,多次诈骗他人财物,
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部分金额中存在被害人被诈骗的时间早于房某加入该诈骗团伙的时间,对上述涉案金额,承办律师认为不应由房某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就其他部分的涉案金额,现有书证仅对20余张单据中的两张进行了笔迹鉴定,认定系房某所签,但对其他二十余张单据所涵盖的金额,与本案当事人房某的关联性存疑。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再次申请司法鉴定,进一步核实房某的涉案金额,力争达到最好的量刑结果。
案件四:兰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兰某某为诈骗集团提供诈骗方法、场所、负责其所在小组组员的被害人信息提供、诈骗款项的领取、分配及对诈骗集团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并从诈骗金额中提成。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兰某某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兰某某与林某之间系合伙关系,林某下属的小组是独立实施诈骗的小组。林某后期均系从网上自行购买客户信息,并由任某统计业务员的业务清单,然后联系货运公司,将业务清单发给货运公司,再由货运公司统一发货。此外,兰某某并不对林某小组成员发放工资,该组成员的工资由林某自行发放。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亦结合自己办理诈骗案件的实务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五:林某刑事控告案。
为保证本案辩护效果,基本案情与讨论内容均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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