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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的人次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而是全面考虑行为人的其他违法、犯罪情节,如是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予以合法合理的处罚,从而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裁判来源:(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汪某某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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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的人次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而是全面考虑行为人的其他违法、犯罪情节,如是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予以合法合理的处罚,从而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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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汪某某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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