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陆某某伙同他人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组织见面会等活动,上街发放传单、朋友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承诺购买该公司作品后可以还本付息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陆某某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不符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且控方无法证明陆某某具体的涉案金额。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指控陆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并不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次,就量刑辩护方面,承办律师指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认定方面应当扣除公司实际经营、本人及亲属投资、单位员工投资的部分。且陆某某系在单位意志下涉案,利益归单位所有,因此属于单位犯罪。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表示赞同,并提出可以从酌定量刑情节、刑事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对辩护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陆某某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不符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且控方无法证明陆某某具体的涉案金额。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指控陆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并不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次,就量刑辩护方面,承办律师指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认定方面应当扣除公司实际经营、本人及亲属投资、单位员工投资的部分。且陆某某系在单位意志下涉案,利益归单位所有,因此属于单位犯罪。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表示赞同,并提出可以从酌定量刑情节、刑事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对辩护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许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曾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