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重庆某区纪委副书记,曾任该区某镇副镇长,其在担任副镇长期间,在申请国家中小企业补贴过程中伙同其下属共同收受中介公司回扣7.2万元,2014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某已被办理取保候审。6月18日上午,周某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周某通过了解,发现智豪律师专注刑案,且其团队讨论制度是针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讨论,集中了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对辩护方案要求精益求精,最终,周某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并经过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会议讨论后,结合智豪所的团队力量和智慧,认为本案可以争取不起诉。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案件送到法院后,智豪律师开庭辩护,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到案经过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存在疑问;将其认定为自首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参考》也将类似情形认定为自首;周某虽为共同犯罪,但应充分考量其实际获得的受贿数额;在共同受贿中地位、作用小,应为从犯;周某有立功情节;
另外,智豪律师还提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平时无前科、日常表现好等。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考量其实际获得的受贿数额,其四人平分7.2万元,周某仅分得1.8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最终撤回起诉,周某无罪!
周某自委托以来,一直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认为智豪律师切实实现了为自由呐喊、为生命辩护的理念,智豪律师的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深深打动了周某!
法条索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并经过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会议讨论后,结合智豪所的团队力量和智慧,认为本案可以争取不起诉。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案件送到法院后,智豪律师开庭辩护,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到案经过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存在疑问;将其认定为自首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参考》也将类似情形认定为自首;周某虽为共同犯罪,但应充分考量其实际获得的受贿数额;在共同受贿中地位、作用小,应为从犯;周某有立功情节;
另外,智豪律师还提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平时无前科、日常表现好等。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考量其实际获得的受贿数额,其四人平分7.2万元,周某仅分得1.8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最终撤回起诉,周某无罪!
周某自委托以来,一直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认为智豪律师切实实现了为自由呐喊、为生命辩护的理念,智豪律师的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深深打动了周某!
法条索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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