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姜某指使董某向马某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从广东运至重庆,涉案毒品8500余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姜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指出以下几个辩护观点:第一,本案仅董某陈述贩卖运输毒品,除此之外无姜某到过交易现场的直接证据,贩卖毒品罪定罪证据不足。第二,现场提取毒品无DNA及指纹鉴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部分毒品非姜某所有的合理怀疑。侦查机关称有技侦资料,但未公开具体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如何丰富本案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进一步补充,该案可采取程序辩护的策略,还应注意本案毒品提取、鉴定、送检等程序是否违规。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指出以下几个辩护观点:第一,本案仅董某陈述贩卖运输毒品,除此之外无姜某到过交易现场的直接证据,贩卖毒品罪定罪证据不足。第二,现场提取毒品无DNA及指纹鉴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部分毒品非姜某所有的合理怀疑。侦查机关称有技侦资料,但未公开具体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如何丰富本案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进一步补充,该案可采取程序辩护的策略,还应注意本案毒品提取、鉴定、送检等程序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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