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彭某伪造相关音频,虚构事实欺诈被害人6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两段录音的“三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两段录音有三重身份,一是本身是视听资料证据,二是公安机关提取时是检材,三是鉴定机构以录音为检材时是鉴定意见。两段录音在三个不同环节要符合三个环节各自不同的标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卷宗没有提取和保管录音的笔录,不能证明录音的同一性,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内律师团队对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定案关键证据入手,申请鉴定人出庭,尽可能保证最大的辩护效果。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两段录音的“三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两段录音有三重身份,一是本身是视听资料证据,二是公安机关提取时是检材,三是鉴定机构以录音为检材时是鉴定意见。两段录音在三个不同环节要符合三个环节各自不同的标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卷宗没有提取和保管录音的笔录,不能证明录音的同一性,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内律师团队对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定案关键证据入手,申请鉴定人出庭,尽可能保证最大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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