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郑某曾在2006-200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某福公司在不具备开发资质的条件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并于2012年伙同他人收取100万元,行为涉嫌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郑某是否构成犯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郑某于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任某提供方便,但没有收取任某的任何好处;2012年,郑某联系任某争取消防工程,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2012年,冉某等人虽然没有与任某签订消防工程的承建合同,但是冉某等人在得到任某口头同意后,进行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任某最后违反口头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该100万元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款;2009年,郑某从任某处取得的10万元系个人借款,跟职务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任某送给郑某女儿的结婚礼金10万元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综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所内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一致表示赞同。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郑某是否构成犯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郑某于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任某提供方便,但没有收取任某的任何好处;2012年,郑某联系任某争取消防工程,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2012年,冉某等人虽然没有与任某签订消防工程的承建合同,但是冉某等人在得到任某口头同意后,进行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任某最后违反口头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该100万元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款;2009年,郑某从任某处取得的10万元系个人借款,跟职务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任某送给郑某女儿的结婚礼金10万元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综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所内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一致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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