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67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66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14时至17时半,历时三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件一:曾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曾某虚构具有某项目承包权的事实,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55万元,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认定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曾某供述称其在案发前曾告知被害人王某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暂予挪用以垫付其他工程的款项,且本就打算赚钱后还给王某。同时,曾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案发前一直就此笔款项的问题保持联系,能够说明曾某没有回避、逃避该笔借款存在。在此情况下,不能证明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外,对于曾某在借款时的履约能力问题,一审法院在原审过程中并未查清,因此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曾某作出有利的事实认定。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查找类似争议案件的相关判例,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丰富辩点。
案件二:陈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陈某因征地补偿问题与某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陈某用木条将对方一人打伤,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类型。结合本案陈某的具体情节,其是在对方作势要对其殴打的情境下才一时情急实施了伤害行为,陈某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目的;从陈某实施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看,对方仅受轻微伤,因此亦不能认定陈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亦认为刑法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同时建议承包律师借鉴刑事审判参考中收录的类似案例丰富辩点。
案件三:郑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郑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新闻网的职务之便,私自同意与赵某网络宣传协议,非法截留、侵吞公款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满足一项前提,即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本案当事人郑某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此点寻在疑问,承办律师提出将从任命程序等方面着手厘清争点。此外,该省新闻网与郑某所在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而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界定案发时该承包关系是否仍在存续期间,即不能排除该笔款项并非公款,郑某亦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施侵占该笔款项的合理怀疑。所内律师团队经认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策略表示了充分的认可和赞同,并从其他角度为论证受贿罪主体的这一问题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四:赵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赵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师的职务便利,在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等工作中,多次收受地产开发商、建筑设计尚等财务,共计人民币74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收受的部分款项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第二、三笔涉案款项,并无相应请托事项存在的证据,即无法认定“权钱交易”存在,因此不应认定为受贿;而控方指控的第6笔,即张某行贿的款项,由于彼时赵某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系利用本人的智力成果为张某提供帮助,因此其所收受的该笔款项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劳务所得,而非收受贿赂。其次,就赵某某的量刑事实方面,承办律师提出将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多个情节着手,争取为赵某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案件五:王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利用某平台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近300万元,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为保证辩护有效性,本案讨论内容依承办律师要求不予公开。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14时至17时半,历时三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件一:曾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曾某虚构具有某项目承包权的事实,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55万元,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认定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曾某供述称其在案发前曾告知被害人王某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暂予挪用以垫付其他工程的款项,且本就打算赚钱后还给王某。同时,曾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案发前一直就此笔款项的问题保持联系,能够说明曾某没有回避、逃避该笔借款存在。在此情况下,不能证明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外,对于曾某在借款时的履约能力问题,一审法院在原审过程中并未查清,因此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曾某作出有利的事实认定。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查找类似争议案件的相关判例,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丰富辩点。
案件二:陈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陈某因征地补偿问题与某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陈某用木条将对方一人打伤,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类型。结合本案陈某的具体情节,其是在对方作势要对其殴打的情境下才一时情急实施了伤害行为,陈某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目的;从陈某实施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看,对方仅受轻微伤,因此亦不能认定陈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亦认为刑法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同时建议承包律师借鉴刑事审判参考中收录的类似案例丰富辩点。
案件三:郑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郑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新闻网的职务之便,私自同意与赵某网络宣传协议,非法截留、侵吞公款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满足一项前提,即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本案当事人郑某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此点寻在疑问,承办律师提出将从任命程序等方面着手厘清争点。此外,该省新闻网与郑某所在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而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界定案发时该承包关系是否仍在存续期间,即不能排除该笔款项并非公款,郑某亦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施侵占该笔款项的合理怀疑。所内律师团队经认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策略表示了充分的认可和赞同,并从其他角度为论证受贿罪主体的这一问题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四:赵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赵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师的职务便利,在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等工作中,多次收受地产开发商、建筑设计尚等财务,共计人民币74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收受的部分款项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第二、三笔涉案款项,并无相应请托事项存在的证据,即无法认定“权钱交易”存在,因此不应认定为受贿;而控方指控的第6笔,即张某行贿的款项,由于彼时赵某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系利用本人的智力成果为张某提供帮助,因此其所收受的该笔款项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劳务所得,而非收受贿赂。其次,就赵某某的量刑事实方面,承办律师提出将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多个情节着手,争取为赵某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案件五:王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利用某平台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近300万元,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为保证辩护有效性,本案讨论内容依承办律师要求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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