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赵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师的职务便利,在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等工作中,多次收受地产开发商、建筑设计尚等财务,共计人民币74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收受的部分款项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第二、三笔涉案款项,并无相应请托事项存在的证据,即无法认定“权钱交易”存在,因此不应认定为受贿;而控方指控的第6笔,即张某行贿的款项,由于彼时赵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系利用本人的智力成果为张某提供帮助,因此其所收受的该笔款项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劳务所得,而非收受贿赂。其次,就赵某的量刑事实方面,承办律师提出将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多个情节着手,争取为赵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收受的部分款项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第二、三笔涉案款项,并无相应请托事项存在的证据,即无法认定“权钱交易”存在,因此不应认定为受贿;而控方指控的第6笔,即张某行贿的款项,由于彼时赵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系利用本人的智力成果为张某提供帮助,因此其所收受的该笔款项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劳务所得,而非收受贿赂。其次,就赵某的量刑事实方面,承办律师提出将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多个情节着手,争取为赵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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