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重庆人,2016年9月份因涉嫌抢夺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随后家属慕名来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李某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当天前往北碚区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将以下情况与承办单位做了沟通:1、李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
李某以前从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且一贯表现良好。2、李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主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五项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李某均不具备。
承办单位表示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当天前往北碚区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将以下情况与承办单位做了沟通:1、李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
李某以前从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且一贯表现良好。2、李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主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五项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李某均不具备。
承办单位表示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委托智豪刑辩律师团队辩护
- · 宋某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委托智豪律师代理
- · 冷某涉嫌犯受贿案,委托智豪律师代理
- · 刘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委托智豪刑辩律师团队辩护
- · 李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委托智豪律师代理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