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的“恐怖直播”】微信直播杀女友,令人发指!!!

2016-08-18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近日,一个温州男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晒出了杀死自己女友的视频和照片,场面血腥得让人发指,照片中的女子躺在地板上,浑身是血,而男子晒出现场的同时还附言“我把我心爱的女人杀了”,据了解,事情发生在4月14日晚上8点,当时一名男子在自己朋友圈中晒出了疑是杀害女友的照片和视频,随后龙湾的民警在赶到事发现场后将男子抓获,房屋内的女子已经当场死亡,而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本以为这样的情境只有在电影里才会出现,韩国有一部电影《恐怖直播》,电影《恐怖直播》是由金秉宇导演,河正宇、李景荣主演,韩国Lotte Entertainment公司发行的电影。故事聚焦首尔汉江上发生的一连串炸弹恐怖事件。广播主持尹英华在节目中接到神秘听众打来的威胁电话,尹英华意识到这个神秘听众很可能就是汉江连锁炸弹恐怖事件的元凶后,意图将该事件制作为一档能够令自己咸鱼翻身的独家直播节目,但事件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他的想象。这只是电影的情节,没想到在现实生活中真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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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惨烈的场景,人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男子为何要杀害自己的女友,这对情侣这是有多大仇和恨?其次男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直播杀害自己女友的过程,这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心理?难道是为了炫耀和展示自己杀了人吗?有的网友在网上直呼,感谢前男友的不杀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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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我们在感慨世态炎凉的同时,也应对本案作一合理的分析与定位。显然,陈某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关于故意杀人罪,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重要的是对其中的规定还有待熟悉和应用之处。本案中也有存在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问题一:陈某某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手段特别残忍的情形
由于本案还在调查之中,笔者仅对已知的犯罪事实作出评价。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不仅可以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还可以反映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因此,犯罪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在死刑判决、裁定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等表述充分表明“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已经成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特别残忍手段”更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法定依据。由此可见,对“手段特别残忍”的理解足以影响死刑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的含义,当前立法、司法机关均未作出具体解释,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此一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不一以及量刑偏差自然是难以避免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一书认为,本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解释依然是粗线条式的,同时亦存在循环定义的逻辑问题,对于具体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难以起到实质效果。
一般手段杀人与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善良风俗、伦理底线、人类恻隐心的侵犯程度不同。因此,对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和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一般的观念。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对“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l)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3)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杀害被害人的。
笔者认为,陈某某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公开杀害其女友的过程,是对法律的蔑视,对善良风俗的违反,难以让社会民众普遍接受,其应为手段特别残忍的情形。
问题二:陈某某是否属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死刑系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死刑主要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至少需要满足两方面:其一,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其二,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其中,罪行极其严重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具体来说,判断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至少应当从下列几方面考量:第一,犯罪性质。通常情况下,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性质较为恶劣。第二,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致使一人或者多人死亡、重伤或者使他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属于社会危害性大。第三,犯罪手段。犯罪后肢解尸体、焚烧尸体、持刀捅刺多次均属于犯罪手段残忍。第四,主观恶性。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犯罪、故意犯罪、多次犯罪、潜逃、销赃、毁灭证据等情形,一般属于主观恶性较深。第五,人身危险性。具有极强社会对抗意识、难以接受改造、累犯、惯犯、思想极端的犯罪分子往往人身危险性较大。
此外,“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系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又一条件。关于何谓“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我国并无明确规定,但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则存在较多的规定及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因而,只要犯罪分子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即应当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般情况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主要指: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作案时年龄较小;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分子犯罪;犯罪分子系因民间纠纷激化犯罪;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等。在本案中,陈某某利用网络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公然、公开直播其杀人的过程,犯罪性质较为恶劣,造成了及其恶劣的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大。采取直播方式,并将被害人的裸体照片公之于众,手段及其残忍。主观恶性较深,且在朋友圈公然发布,人身危险性较大。笔者认为,陈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三:陈某某是否存在酌定量刑情节
据报道,陈某某的邻居于先生告诉记者,陈某某30多岁,与女友同居近半年,很少与外人交谈,“在小区见过他,但都是点头之交,也不爱笑,听别人说他精神有些不正常。”于先生称,陈某某平常白天也会在家中,家中无老人,工作不详。
另一位陈某某的邻居对媒体称,被杀害的女子系外地人,陈某某脾气暴躁。
据龙湾警方表示,当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男子一怒之下竟杀害女友。
龙湾公安分局状元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陈某已死亡。一则视频显示,急救人员赶到后,陈某手持长刀反复说着“我把我心爱的女人杀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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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的报道来看,陈某某确实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点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之一,不过要走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
此外,在报道中提到,当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陈某某很可能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关于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指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法学界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罚当其罪是刑罚理论的重要构成,在我国刑法总则中也有相关条款。在本案中自然不能脱离这原理和相应的刑法规定,笔者以为,既然现行刑法并未将“激情杀人”为从轻或减轻情节,那么在刑罚裁量时,是不宜采纳此条量刑理由的。如果以“激情杀人”为由轻判陈某某,不仅罚不当罪,还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一些人会因为“激情犯罪”的轻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努力寻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对抗指控,一些人会大胆地寻租或出租司法权。可见,对于陈某某的量刑情节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具体分析公正判决。
以上是笔者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直播杀人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出现,让人震惊的同时,更令人担心的是,会不会有更多的模仿者!正是因为心理变态的人,多会出现一些异常举动,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因此,在我们提倡身体健康的同时,也需要心理的健康,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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