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通过虚假现货交易平台诈骗上千万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29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邓某、吴某、张某等十余人通过搭建虚假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方式,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其中邓某等人担任操盘手,控制平台行情并与客户资金对冲,造成客户亏损;下级代理商负责招揽客户,引导客户进行相反操作;同时利用虚假账户进入平台,套取客户亏损资金。三月间共诈骗330人共计上千万元。
接受委托:临时接案,团队讨论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直到一审前其家属才慕名来到智豪。经智豪资深律师的详细解答,其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智豪团队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智豪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张某,了解全案犯罪事实及张某的地位、作用与情节。根据智豪“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张智勇主任主持全所律师对本案相关情况进行集体研讨,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
主要辩护观点:建议对张某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1.张某应被认定为从犯。本案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相比于本案其他从犯,其作用更小,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愿意积极退赃和退赔受害人损失。
4.张某所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帮扶管教。
辩护结果:2015年12月,法庭完全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及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智豪团队的付出表示非常感谢。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29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邓某、吴某、张某等十余人通过搭建虚假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方式,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其中邓某等人担任操盘手,控制平台行情并与客户资金对冲,造成客户亏损;下级代理商负责招揽客户,引导客户进行相反操作;同时利用虚假账户进入平台,套取客户亏损资金。三月间共诈骗330人共计上千万元。
接受委托:临时接案,团队讨论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直到一审前其家属才慕名来到智豪。经智豪资深律师的详细解答,其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智豪团队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智豪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张某,了解全案犯罪事实及张某的地位、作用与情节。根据智豪“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张智勇主任主持全所律师对本案相关情况进行集体研讨,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
主要辩护观点:建议对张某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1.张某应被认定为从犯。本案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相比于本案其他从犯,其作用更小,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愿意积极退赃和退赔受害人损失。
4.张某所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帮扶管教。
辩护结果:2015年12月,法庭完全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及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智豪团队的付出表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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