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四大案例看最高法对虐待父母、体罚子女、谋杀亲夫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则

2016-08-19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亲人之间的伤害行为,行为人或许能得到被害人的宽恕,但是否也能获得法律的宽恕了?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几起案例,梳理出法院审理亲属之间伤害行为把握的原则和尺度,以供读者参考。
【本期导读】
1.长期打骂父亲,因琐事将其父拳打脚踢致死,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否适用死刑?
2.父母为教育孩子而体罚子女致死的行为如何定罪?构成虐待罪还、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3.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能够适用缓刑?
4.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审判详解】
    1.长期打骂父亲,因琐事将其父拳打脚踢致死,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否适用死刑?
关键词:伤害致死、尊亲、死刑
基本案情:索某从小脾气不好,稍不顺心,便打骂父母,索某的父亲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索某嫌父亲不能干活,非打即骂,甚至有时不给饭吃。2007年5月31日早上,被告人索某嫌父亲摇晃家中大门,便朝其背部踹了十余脚。当晚索某回家取来凉馒头给父亲吃,因父亲将嚼碎的馒头吐出来,索某再次发火,又朝父亲身上踹了几脚,致其当场死亡。之后,索某用三轮车将索金秀的尸体拉到村外坟地掩埋。
法院认为:被告人索某长期虐待父亲,因琐事踢踹父亲致死,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十分残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其适用死刑。
实务观点:①一般而言,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都要不分情况一律从宽处罚。对于殴打长辈严重悖反人伦情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不予从宽处罚。如果因一般的家庭纠纷引发、案件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均有悔错的暴力案件,可从宽处理。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把握。主要结合是否使用作案工具,打击的力度强度,打击持续的时间,是否致使被害人死前经受了剧烈疼痛等综合判断。③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社会效果主要考虑:在当地造成的恶劣影响;人民群众的感受,必要时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如走访调查,征询村干部、普通村民及亲属的意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1集第524号索和平故意伤害案。
 
2.父母为教育孩子而将孩子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字:体罚、虐待、教育
基本案情(1):程某、陈某生育一女小泉,小泉出生后一直寄养在陈某的父母家。2007年3月底,陈某、程某认为小泉需要接受良好教育,便将小泉接回。在教育过程中因小泉发音不准问题,多次激怒程某、陈某,程某持拖鞋、鞋刷连续击打小泉的臀部、后背及下肢,用巴掌击打小泉的面部;陈某用巴掌连续多次击打小泉的臀部、面部等部位。当日,小泉洗浴后,出现乏力、嗜睡、呕吐、发烧等症状后。经法医学鉴定,确认小泉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身体多部位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务观点:父母因教子心切,一时冲动,将子女殴打致死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①主观罪过,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所持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是认定行为性质的关键因素之一。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的体罚惩戒行为,从主观上讲,系出于善良动机,一般并不具有伤害子女的罪过,但当惩戒行为超出正常程度发生了导致子女死亡的严重后果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应结合殴打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的具体罪过。主要从打击的次数、力度、工具,以及从被害人受伤的部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②客观表现形式,客观上,殴打行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虐待罪的手段,但是虐待行为要求具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按犯罪处理。
基本案情(2):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庄某某(殁年3岁)系母子关系。因庄某某说谎不听话,肖某用衣架殴打庄某某大腿内侧位置并罚跪约一个小时。次日1时许,因庄某某在床上小便,肖某义用衣架殴打庄某某的大腿内侧,用脚踢其臀部。当日5时许,肖某和丈夫发现庄某某呼吸困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管教孩子过程中,过失致小孩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肖某发现被害人呼吸困难后,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且明知医院警务室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害人的父亲、祖父母对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肖某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尚有一年幼女儿需要照顾的情况,对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实务观点:①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一般认为,虐待罪中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两种情况,即被害人经常受虐待而导致重伤、死亡;被害人因受虐待而自杀、自残导致重伤、死亡。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最突出的区别就是,虐待行为具有“持续性”、“表现形式多样性”,而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都是因果关系明确的某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死亡。因此,偶尔的殴打行为、体罚行为以及因为家庭纠纷而动辄打骂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②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犯罪客观方面为基准,结合动机和案发后行为综合判断其罪过罪过。a司法实践中,在体罚致子女重伤、死亡的案件中,要着重考察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强度,是否足以造成致人伤亡的后果。具体而言,应审查行为的打击强度、持续时间、是否使用工具、所使用工具致人伤亡的危险程度、打击方式、击打部位等。审查时应以凶器等物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为依据,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分析研判。在综合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和强度,考量其有无超出社会大众理解的管教子女体罚行为应有的限度。 b查明案发起因及家庭环境。考察行为人出于何动机,是为了管教,还是肆意打骂凌虐,抑或出于个人泄愤等原因,还应查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生活中的相处关系,是否存在经常性打骂、虐待,综合上述情况以确定案发起因。c分析案发后行为。案发后行为是反映行为人作案时主观心态的一项参考因素。例如,在发现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损害后,是予以二次加害,还是置之不理,抑或是马上积极施救,可不同程度反映行为人实施体罚时的主观心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4集第567号,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集第994号,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3.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能够适用缓刑?
关键词:家暴、虐待、杀夫
基本案情: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徐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某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某。2010年5月10日晚,徐某又寻机对姚某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姚围英因长期遭受徐某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某之念。姚某趁徐某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某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某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实务观点:①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a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b义愤杀人,指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c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d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e生父母溺婴,即父母出于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②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主要可从主观恶性,法定量刑情节,行为是否得到社会原谅,是否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家庭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综合分析。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集第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
 
4.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关键词:杀夫、不作为、故意杀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秦某之妻。秦某因患重病长年卧床,一直由刘某扶养和照料。刘某不满秦某病痛叫喊,影响他人休息,与秦发生争吵,后刘某将存放在暂住地的敌敌畏倒入杯中提供给秦某,由秦某白行服下,造成秦某服毒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患重病长年卧床的丈夫秦某因故发生争吵后,不能正确处理,明知敌敌畏系毒药,仍向秦某提供,导致秦某服毒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刘某长年坚持扶养、照料患重病卧床的秦某,秦因不堪忍受病痛折磨,曾多次有轻生念头。同时,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认罪、悔罪,秦某的亲属亦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本院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实务观点:①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3)不履行作为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四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本案中,刘某对秦某有义务、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放任秦某中毒身亡的结果发生,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特征。②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实践中一般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认定。把握的一般尺度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1集第746号,刘祖枝故意杀人案。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对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