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权威案例指导】三大案例告诉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何种情形下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6-08-19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最高法权威案例指导】三大案例告诉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何种情形下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但在交通肇事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是否可能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本期内容对《刑事审判参考》中登载的三种典型交通肇事案例予以介绍,以明晰何种情形下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权威案例导读:
案例一: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仍然逃离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案例三: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权威案例一: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仍然逃离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 致人死亡 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中海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客时搭载了被害人章诚,后因操作不当导致章诚从摩托车后座甩出后倒地。李中海下车查看后,发现章诚躺在机动车道内因受伤而无法动弹,为逃避自身责任,李中海不顾章诚可能被后续过往车辆碾压身亡的危险,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驾车逃逸。后章诚被一辆途径该处的大货车碾压,当场致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海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意志状态,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其先行行为所引发,因此,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实务观点:机动车驾驶人在其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95集第925号,李中海故意杀人案
 
 
案例二: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关键词:交通肇事 遗弃 故意杀人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被告人倪庆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学桂撞倒。倪庆国当即将严学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庆国将严学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庆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学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学桂被群众发现时已死亡。 
倪庆国供述:其在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途中,曾3次停车呼喊被害人而被害人均无应答,故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救治必要才产生抛“尸”想法的。抛“尸”当时,倪庆国还在现场观察了一会,仍没有看到被害人有任何动作,更加确信被害人已经亡,最后才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庆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实务观点:1.被告人倪庆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倪庆国交通肇事案
 
案例三: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关键词:醉酒驾驶 拖行 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陆华酒后驾驶汽车撞击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某,致申某跌坐于汽车前方。陆华停车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又启动汽车前行,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其所骑自行车拖拽于汽车车身之下。陆华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将申某及其自行车拖行150余米后才将申某甩离车体。后陆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中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陆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华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实务观点: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
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 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期第910号,陆华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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