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0日,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本案移送检察院后,进过两次退查,最终于6月12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将开庭日期定于2015年6月30日。
2015年6月30日,智豪律师出庭参加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庭审,在庭审前,智豪律师就庭审的相关问题,专门与李某进行了深度交谈。庭审中,智豪律师在法庭提问环节,将一些对案件有影响的关键问题,以发问的方式引出答案。在举证质证环节,智豪律师对公诉机关列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同时,智豪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李某平时表现良好的品格证据。在法庭辩论环节,智豪律师主要结合李某的涉案金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造成的损失,李某的作用地位小,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积极退赃等表现进行罪轻辩护。
本案移送检察院后,进过两次退查,最终于6月12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将开庭日期定于2015年6月30日。
2015年6月30日,智豪律师出庭参加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庭审,在庭审前,智豪律师就庭审的相关问题,专门与李某进行了深度交谈。庭审中,智豪律师在法庭提问环节,将一些对案件有影响的关键问题,以发问的方式引出答案。在举证质证环节,智豪律师对公诉机关列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同时,智豪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李某平时表现良好的品格证据。在法庭辩论环节,智豪律师主要结合李某的涉案金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造成的损失,李某的作用地位小,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积极退赃等表现进行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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