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严惩邪教犯罪

2015-09-23来源:潍坊晚报浏览次数: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修正案》),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刑法300条主要有五个变化:

第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正案》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修正案》明确规定,可以对邪教分子处以罚金,或者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进行没收,斩断他们的运行网络,强化打击效果。

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不少邪教分子利用教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但旧法中规定,上述多种罪行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诈骗罪,也就是通常说的“多罪择重罪定罪”。而《修正案》则规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修正案》把旧法“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改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扩大了定罪范围。

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加了拘役、管制等刑罚种类,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修正案》对邪教是一种立体的打击,涵盖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较好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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