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众型现货平台诈骗案,三被告全获缓刑,胜诉成功率高达100%

2017-11-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媒体报道:
2015年3月2日,渝北区法院举办2015年首次公众开放日活动,主题为“当前形势下理财型投资风险警示”。其中,渝北区法院将智豪团队参与代理的王某等31人现货交易平台诈骗案作为警示案例之一向公众介绍,通过真实案例进行解读分析,以给群众以警示和防范作用。
智豪团队在本案中代理了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并且三人均成功被判处缓刑,重获自由。
据刑庭副庭长赵文芬介绍,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在2014年12月29日受理王某等31人诈骗案,基本案情是:王某等人先后私自建立“千昂商品交易中心”、“重庆大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大宗商品交易的现货交易平台,购买现货交易软件并租用服务器,签订第三方支付合作协议,以保证高收益为诱饵,通过发展代理商的方式招揽他人加入投资。王某等人声称这两个交易平台表面是通过网络投资农产品、工业品等电子现货,实则为两个私自搭建的平台进行虚假交易,构筑虚假的交易价格走势图,待被害人投资后,通过控制的虚假价格,以亏损为名诈骗被害人钱财。2013年7月至12月,王某等人共骗取被害人何某等23人共计3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王某和李某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王某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现货交易软件并租用服务器,再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协议,搭建起名为千昂商品交易中心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之后,王某招募莫某、严某等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发展代理商、敲盘控制商品价格,再由业务员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再发展客户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王某等人通过控制交易市场内商品价格涨跌,同时由代理商向进入该市场的客户提供反向行情,之后王某等人再与客户炒对手盘的方式,故意造成客户亏损。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王某等人利用交易平台共计骗取被害人420余万元。
智豪团队代理被告人之一李某所在公司涉嫌诈骗金额为30万左右。智豪团队代理被告人张某和江某所在公司涉嫌诈骗金额为35万元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张某和江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66条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1.侦查阶段
本案涉案人数达31人,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案件侦查时间较长,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智豪团队接受委托时,三名当事人均被羁押。为了避免案件侦查时间较长导致对当事人的长期羁押,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分别指派三名资深刑辩律师二十四小时内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情况。随即,智豪律师根据会见情况拟定初步的取保候审申请,七十二小时内与案件承办单位联系,并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但是,由于本案涉案人数较多、被害人较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侦查机关认为对李某、张某和江某取保可能有碍案件侦查——不利于对其他同案犯的抓捕、有可能串供等,因此不同意对李某、张某和江某予以取保。
2.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本案案件材料共计50余本卷宗,智豪律师通过两周的认真分析、研究,完成了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并形成书面的阅卷笔录和对相关问题的清理。根据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三名承办律师分别在周五下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进行集体研究,共同制定最佳的辩护方案。为了充分保证各个当事人的权益,智豪律师事务所对于同案犯案件的讨论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同案被告人的律师在另一被告人律师讨论案件时应当主动回避。智豪团队分别就三名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和证据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且提出了诸多辩护观点,为主办律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团队集体讨论后,智豪律师分别向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均提出李某、张某和江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希望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对该情节予以认定。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认定了李某、张某和江某系从犯。
3.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庭审持续了两天,31名被告人、34名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第一天主要进行法庭调查,庭审第二天主要进行法庭辩论。智豪律师在庭审中沉着应对,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其中,智豪律师提出部分被害人受骗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关系,这些被害人被骗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这一辩护意见不仅为在场所有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认同,而且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并最终被判决书采纳,为减少李某、张某和江某以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以至于最终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庭审休庭后,公诉机关因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后又对部分被告人补充起诉。鉴于补充证据、补充起诉将导致案件进一步拖延,当事人将不得不长期被羁押于看守所。智豪律师建议当事人家属在有限的退还赃款、退赔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之后,再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智豪律师的辩护策略使得李某、张某和江某成功取保。
辩护结果:
2015年7月22日,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认定李某、张某和江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但是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对智豪律师提出的部分被害人受骗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关系,这些被害人被骗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且考虑到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悔罪,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该案31名被告人中,智豪团队代理了3名被告人,并且最终3人均被判处适用缓刑,可谓成功率达到了100%,在所有案子中尚属首次。最后,不仅当事人对结果满意,而且三名被告人同时适用缓刑的100%成功率在智豪所刑事辩护历程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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