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07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6月26日,第308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5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秦亚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任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本案中,任某明知他人要通过侵入重庆市某机构官方网站,输入虚假信息,但仍在利益驱使下帮助其联系网络“黑客”,上传千余条虚假数据,并从中获利数万元。律师们对本案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罪轻辩护的思路,并提出以下辩护理由供承办律师参考:首先,控方指控的上传的虚假数据数量不实,根据现有证据,仅有500余条数据为虚假数据,而非控方指控的一千余条;其次,控方在对任某获利金额的认定上证据不足,只有任某自己的口供,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再次,控方对本案经济损失的认定有误,从现有证据上看,实际经济损失远远小于控方所认定的金额;最后,从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上看,任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在犯罪中起的只是居间帮助作用,并未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为从犯。
第二件案件是田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根据控方指控,田某伙同其余四名同案犯五次共同贩卖毒品,累计毒品数量十余公斤,麻古数量8万余颗,同时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显然,本案可能是会判处死刑的案件,此前智豪律师对本案已进行了多次讨论,本次主要从认定田某为从犯的方向进行讨论,经过激烈的讨论,律师们提出,首先,田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运输,作用较小;其次,田某只是在其上家卢某的指使下进行牵线搭桥,联系下家,是协助上家贩毒,起到的是帮助作用;最后,尽管上家卢某并未到案,但综合全案情况,应认定卢某为主犯,田某为从犯。
第三件案件是胡某涉嫌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作为重庆某国家单位的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0余万。本案主要讨论两个问题,其一是胡某在自己单位电话通知有检察院在单位等候的情况下仍主动前往检察机关,应否认定为自首?其二是胡某供述其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在中午一起吃饭时即把该款项退还给了行贿人,并由2名证人在场,若申请其出庭作证,是否会影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建议承办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因为对该事实的否认并不代表“没有如实供述”,不影响自首认定。
第四件案件是钱某涉嫌受贿案。本案起诉意见书认为,钱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收受中介公司回扣7万余元,构成共同犯罪。经过讨论,律师们提出,钱某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其去接受调查的电话后立即前往了检察院,并如实供述了收受回扣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钱某并未直接为中介公司谋取利益,既非具体经办人,也非决策者,只起到传达消息的作用,应为从犯。
第五件案件是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因马某是本次讨论的第二件案件田某涉嫌贩毒案的同案犯,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涉嫌同案犯的案件实施律师回避制度。因而,在讨论本案时,田某的承办律师进行了回避。根据本案承办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律师们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供其参考:1.马某涉嫌的几笔毒品交易中,并未发现毒品现货,缺乏物证,无法排除其贩卖的是否是毒品的合理怀疑,也无法排除毒品含量极低的合理怀疑;2.就被查获的毒品鉴定来看,只有定性分析而缺乏定量分析,结合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排除毒品含量极低的合理怀疑;3.马某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可从轻处罚。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2015年6月26日,第308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5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秦亚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任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本案中,任某明知他人要通过侵入重庆市某机构官方网站,输入虚假信息,但仍在利益驱使下帮助其联系网络“黑客”,上传千余条虚假数据,并从中获利数万元。律师们对本案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罪轻辩护的思路,并提出以下辩护理由供承办律师参考:首先,控方指控的上传的虚假数据数量不实,根据现有证据,仅有500余条数据为虚假数据,而非控方指控的一千余条;其次,控方在对任某获利金额的认定上证据不足,只有任某自己的口供,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再次,控方对本案经济损失的认定有误,从现有证据上看,实际经济损失远远小于控方所认定的金额;最后,从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上看,任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在犯罪中起的只是居间帮助作用,并未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为从犯。
第二件案件是田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根据控方指控,田某伙同其余四名同案犯五次共同贩卖毒品,累计毒品数量十余公斤,麻古数量8万余颗,同时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显然,本案可能是会判处死刑的案件,此前智豪律师对本案已进行了多次讨论,本次主要从认定田某为从犯的方向进行讨论,经过激烈的讨论,律师们提出,首先,田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运输,作用较小;其次,田某只是在其上家卢某的指使下进行牵线搭桥,联系下家,是协助上家贩毒,起到的是帮助作用;最后,尽管上家卢某并未到案,但综合全案情况,应认定卢某为主犯,田某为从犯。
第三件案件是胡某涉嫌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作为重庆某国家单位的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0余万。本案主要讨论两个问题,其一是胡某在自己单位电话通知有检察院在单位等候的情况下仍主动前往检察机关,应否认定为自首?其二是胡某供述其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在中午一起吃饭时即把该款项退还给了行贿人,并由2名证人在场,若申请其出庭作证,是否会影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建议承办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因为对该事实的否认并不代表“没有如实供述”,不影响自首认定。
第四件案件是钱某涉嫌受贿案。本案起诉意见书认为,钱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收受中介公司回扣7万余元,构成共同犯罪。经过讨论,律师们提出,钱某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其去接受调查的电话后立即前往了检察院,并如实供述了收受回扣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钱某并未直接为中介公司谋取利益,既非具体经办人,也非决策者,只起到传达消息的作用,应为从犯。
第五件案件是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因马某是本次讨论的第二件案件田某涉嫌贩毒案的同案犯,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涉嫌同案犯的案件实施律师回避制度。因而,在讨论本案时,田某的承办律师进行了回避。根据本案承办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律师们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供其参考:1.马某涉嫌的几笔毒品交易中,并未发现毒品现货,缺乏物证,无法排除其贩卖的是否是毒品的合理怀疑,也无法排除毒品含量极低的合理怀疑;2.就被查获的毒品鉴定来看,只有定性分析而缺乏定量分析,结合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排除毒品含量极低的合理怀疑;3.马某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可从轻处罚。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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