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将所有在办案件提交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04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6月5号,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在微信报名的情况,本周共有3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袁梅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陈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承办律师在对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做了介绍后,提出从犯的观点。承办律师认为陈某并不是犯意的发起者,是受别人安排,只参加贩卖环节,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且陈某一直不知道证书是伪造的,案发前才知道,主观恶性较小。所里律师在听取承包律师的介绍和观点后,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在从犯的观点下,还可以比较各被告人的获利情况和犯罪动机;在量刑情节方面,陈某虽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妻子又刚刚生了第二个孩子,经济拮据,但陈某及家属扔尽力准备退赃,再加之搜集的品格证据,希望能为陈某争取缓刑。
第二件案件是王某故意伤害案。本案首先讨论从犯的观点,承办律师提出王某是受别人邀约参与,也不是对死者直接动手的人,且对于其他同案犯携带、使用凶器的情况不知情。而本案主要讨论的是王某对事态扩大有无积极促进作用,起诉书认定王某对事态扩大起了主要作用。所里律师指出,从各被告人供述来看,并没有确切证据指向王某。而且,王某是受齐某邀约参与,齐某才是支配者,王某并没有指使、授意他人的意思与能力。此外,本案还需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第三件案件是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承办律师介绍本案起诉书认定张某是主犯之一,但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完全由李某组织、策划和安排,且所有资金都由李某负责,张某及其他被告人完全由李某指挥,李某应是主犯,而张某和其他被告人都应为从犯。所里律师基本都认可承办律师从犯的观点,并建议承办律师对货值计算及相关的证据要仔细核对,对偷逃税款的金额要认真研究。
整个会议讨论持续了2个多小时,团队全体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对于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全体同仁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对于最终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对“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精神的完美践行。
2015年6月5号,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在微信报名的情况,本周共有3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袁梅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陈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承办律师在对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做了介绍后,提出从犯的观点。承办律师认为陈某并不是犯意的发起者,是受别人安排,只参加贩卖环节,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且陈某一直不知道证书是伪造的,案发前才知道,主观恶性较小。所里律师在听取承包律师的介绍和观点后,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在从犯的观点下,还可以比较各被告人的获利情况和犯罪动机;在量刑情节方面,陈某虽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妻子又刚刚生了第二个孩子,经济拮据,但陈某及家属扔尽力准备退赃,再加之搜集的品格证据,希望能为陈某争取缓刑。
第二件案件是王某故意伤害案。本案首先讨论从犯的观点,承办律师提出王某是受别人邀约参与,也不是对死者直接动手的人,且对于其他同案犯携带、使用凶器的情况不知情。而本案主要讨论的是王某对事态扩大有无积极促进作用,起诉书认定王某对事态扩大起了主要作用。所里律师指出,从各被告人供述来看,并没有确切证据指向王某。而且,王某是受齐某邀约参与,齐某才是支配者,王某并没有指使、授意他人的意思与能力。此外,本案还需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第三件案件是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承办律师介绍本案起诉书认定张某是主犯之一,但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完全由李某组织、策划和安排,且所有资金都由李某负责,张某及其他被告人完全由李某指挥,李某应是主犯,而张某和其他被告人都应为从犯。所里律师基本都认可承办律师从犯的观点,并建议承办律师对货值计算及相关的证据要仔细核对,对偷逃税款的金额要认真研究。
整个会议讨论持续了2个多小时,团队全体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对于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全体同仁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对于最终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对“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精神的完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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