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298期】马某上诉案、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金某非法经营案、周某受贿案、黄某涉黑申诉案等

2015-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12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297期,用张智勇主任的话讲,这已经成了所内律师办案的一个习惯:咦?这个案子有点吃不准,拿到会上让同仁们帮我出出主意!怎么?有疑惑?不相信?那就让小编带您详细了解第298期每案必议的具体情况吧。
2015年4月17日下午,智豪所第298期每案必议讨论会一如既往的召开,律师们共提交了6件案件进行讨论,本次讨论会由智豪所副主任律师白刚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马某上诉案,马某一审因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希望能通过有效辩护为其成功改判为缓刑。经过律师们的讨论,得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本案缺乏伤害的共谋,不是共同犯罪,一审将当事人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不符合事实;2.本案是因邻里纠纷这一民间矛盾导致的互殴伤害案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和解,谋求判处缓刑的机会;3.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可以请求法院酌定从宽处罚;4.建议本案当事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第二件案件是张某贩卖毒品案,据承办律师介绍,在本案中,童某供述其以8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两包毒品,而张某则供述其是无偿给童某吸食,童某给钱的时候自己未看到,其他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存在童某在张某拿走毒品的事实。因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经过讨论,律师们基本达成了一致观点:认定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而建议承办律师从变更罪名的角度进行辩护。
第三件案件是金某非法经营罪,本案主要要讨论的问题是,公安电话通知金某去派出所交代一些情况,但未明确什么内容,则金某的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认为金某是接到电话通知才到案的,说明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律师们经过讨论则认为,一方面,电话通知并不等于传唤,更非强制措施,应当认定为是自动投案;另一方面,电话通知中未向金某明确要其去交待什么情况,金某在接到通知后就到案直接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资源性。此外,金某是在公司同事的陪同下到案的,可以申请该同事作为证人证实金某到案是否具有主动性。
第四件案件是周某受贿案。承办本案的律师介绍,周某自称在被检察院刑拘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那么如何结合本案的现有材料提出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成为关键。通过审查现有证据材料,律师们提出,本案中缺乏同步的录音录像和关键日期的讯问笔录,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同时,周某作出的关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自白材料及带血衣物均可以作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线索提交。
第五件案件是黄某涉黑申诉案件。本案的主办律师提出准备从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角度开展工作,并希望律师们帮助完善观点。律师们通过讨论提出应从黄某的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角度进行辩护。例如,有律师通过审查证据提出,本案中关于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经济特征的证据均是言词证据而没有实物证据,不能表明黄某的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经济利益。再如,还有律师提出,二审认定的游戏厅、赌场等所有权并不是黄某的,黄某也没有参与管理,不能认定为黄某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更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因而不符合经济特征的要求。
3个半小时的会议时间在智豪律师们激情洋溢的讨论中过的飞快,但律师们却还不过瘾,纷纷要求再延长半个小时的讨论时间。果然不愧是专业的刑辩律师,自己的休息时间都要倒贴,这份敬业精神上哪去找?看到这儿,可能您要问了,真有这种“傻傻的工作狂”律师吗?小编在这里可以负责任地说,还真有!就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座22层,您要还不信,不妨就下周五亲眼来瞧一瞧吧!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唐力  袁梅  杨莹  刘源圆  贺琳 
刘静静  瞿宜桥  王秀苗  张公典  卓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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