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姚某,男,1973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北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37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姚某案发后,姚某家属非常着急,因为是外地人,对重庆不太熟悉,而姚某是在重庆盗窃被抓,被关在重庆的看守所,所以姚某姐姐很想找重庆的律师,通过在网上的查询后,姚某家属知晓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进行接待。因姚某家属并不十分清楚案情,张主任便简要谈了一下以往智豪所办理盗窃案的一些经验,并告知姚某家属现在最重要的是立即去看守所会见姚某,律师要了解详细案情后,才能开展工作。姚某家属在了解智豪所的办案流程和团队讨论制度后,相信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委托智豪律师为姚某辩护。
法律知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辩护工作:
1、立即会见姚某。因为对案情几乎不了解,所以首要任务便是会见姚某详细了解案情并替姚某家属带去关心和问候。且智豪所明文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所以,签订委托合同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姚某,详细了解案情的发展过程,并将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给姚某听,希望姚某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
2、团队作战,为姚某争取最好结果。智豪案例讨论会是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在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本案在罪名方面没有争议,主要对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姚某自愿认罪,系初犯,且积极退赃,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3、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姚某十多次,并定期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姚某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其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姚某的挂念;每次会见时,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核实,也十分关心姚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按照智豪所的制度,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为姚某送去贴心关怀。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辩护律师对罪名没有异议,特别指出姚某认罪态度极好,无前科,系初犯,且主动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给姚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结果:
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姚某从轻判处。
收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再一次会见姚某,姚某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律师的努力表示感谢。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的不懈追求,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身为律师的自己负责!
姚某,男,1973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北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37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姚某案发后,姚某家属非常着急,因为是外地人,对重庆不太熟悉,而姚某是在重庆盗窃被抓,被关在重庆的看守所,所以姚某姐姐很想找重庆的律师,通过在网上的查询后,姚某家属知晓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进行接待。因姚某家属并不十分清楚案情,张主任便简要谈了一下以往智豪所办理盗窃案的一些经验,并告知姚某家属现在最重要的是立即去看守所会见姚某,律师要了解详细案情后,才能开展工作。姚某家属在了解智豪所的办案流程和团队讨论制度后,相信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委托智豪律师为姚某辩护。
法律知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辩护工作:
1、立即会见姚某。因为对案情几乎不了解,所以首要任务便是会见姚某详细了解案情并替姚某家属带去关心和问候。且智豪所明文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所以,签订委托合同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姚某,详细了解案情的发展过程,并将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给姚某听,希望姚某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
2、团队作战,为姚某争取最好结果。智豪案例讨论会是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在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本案在罪名方面没有争议,主要对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姚某自愿认罪,系初犯,且积极退赃,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3、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姚某十多次,并定期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姚某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其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姚某的挂念;每次会见时,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核实,也十分关心姚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按照智豪所的制度,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为姚某送去贴心关怀。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辩护律师对罪名没有异议,特别指出姚某认罪态度极好,无前科,系初犯,且主动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给姚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结果:
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姚某从轻判处。
收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再一次会见姚某,姚某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律师的努力表示感谢。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的不懈追求,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身为律师的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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