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博士学历,副教授职称。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涉嫌行贿罪是王某、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发回重审后追加起诉案件。2013年12月16日某铁路运输法院对王某、黄某涉嫌受贿罪做出一审判决;2014年3月20日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6月16日公诉机关做出追加起诉决定,追加起诉李某的遗漏罪行。
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承揽青藏铁路公司西格尔二线项目服务合同,先后向时任西格尔二线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施工部负责人王某行贿20万元、向时任西格尔二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助理工程师黄某行贿3万元、向青藏铁路公司工务部部长助理石某行贿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向他人行贿31万元,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
辩护策略:
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介绍、推荐,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曾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职务犯罪作为智豪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有十多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总结,在刑事辩护领域得到了当事人一致的认可。
被告人家属随即从甘肃飞往重庆,第一时间赶到智豪所当面咨询并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当天,智豪律师即前往甘肃开展工作——提交委托手续,查阅、复制全案证据材料,与法官初步沟通意见。
经过连续一周阅卷,智豪律师制作了详细的阅卷材料:绘制案件发生流程图、梳理涉案人员关系表、纵向对比被告人供述、横向比较同案犯的供述材料。随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制作辩护方案。
案件集体讨论时,智豪所律师提出诸多辩护观点:第一,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本案受贿人具有明显的索贿行为,被告人李某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财物;第三,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除了上述辩护观点之外,智豪律师重点强调了被告人李某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如果这一情节能够成立,那么李某完全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承办律师介绍,被告人李某拥有博士学历、副教授职称,其本人在铁道工程领域获得多项荣誉,属于对国家道路和铁道工程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研专家,可以适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智豪所律师一致认为该辩护观点新颖并且有证据支撑,应当积极准备该部分证据和庭审辩护。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采信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如实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曾多次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在铁路科学技术、建设科技领域有重大、突出贡献,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综合上述两项法定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重大立功情节的认定依据是智豪所第一次尝试采用,并且获得了法院的肯定,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很好的辩护结果,而且智豪律师从中也进一步总结辩护技巧,提升辩护能力。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博士学历,副教授职称。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涉嫌行贿罪是王某、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发回重审后追加起诉案件。2013年12月16日某铁路运输法院对王某、黄某涉嫌受贿罪做出一审判决;2014年3月20日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6月16日公诉机关做出追加起诉决定,追加起诉李某的遗漏罪行。
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承揽青藏铁路公司西格尔二线项目服务合同,先后向时任西格尔二线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施工部负责人王某行贿20万元、向时任西格尔二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助理工程师黄某行贿3万元、向青藏铁路公司工务部部长助理石某行贿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向他人行贿31万元,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
辩护策略:
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介绍、推荐,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曾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职务犯罪作为智豪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有十多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总结,在刑事辩护领域得到了当事人一致的认可。
被告人家属随即从甘肃飞往重庆,第一时间赶到智豪所当面咨询并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当天,智豪律师即前往甘肃开展工作——提交委托手续,查阅、复制全案证据材料,与法官初步沟通意见。
经过连续一周阅卷,智豪律师制作了详细的阅卷材料:绘制案件发生流程图、梳理涉案人员关系表、纵向对比被告人供述、横向比较同案犯的供述材料。随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制作辩护方案。
案件集体讨论时,智豪所律师提出诸多辩护观点:第一,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本案受贿人具有明显的索贿行为,被告人李某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财物;第三,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除了上述辩护观点之外,智豪律师重点强调了被告人李某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如果这一情节能够成立,那么李某完全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承办律师介绍,被告人李某拥有博士学历、副教授职称,其本人在铁道工程领域获得多项荣誉,属于对国家道路和铁道工程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研专家,可以适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智豪所律师一致认为该辩护观点新颖并且有证据支撑,应当积极准备该部分证据和庭审辩护。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采信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如实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曾多次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在铁路科学技术、建设科技领域有重大、突出贡献,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综合上述两项法定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重大立功情节的认定依据是智豪所第一次尝试采用,并且获得了法院的肯定,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很好的辩护结果,而且智豪律师从中也进一步总结辩护技巧,提升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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