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行贿10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15-04-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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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某,男,1973年2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1年曹某与他人以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某区县城区建筑立面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并以第一名中标。后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因公司业绩造假被其他公司举报。被告人曹某为中标结果不被取消,找该项目业主单位某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白某帮忙,以解决被举报投标文书业绩造假问题。在白某的帮助下,曹某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曹某为感谢白某帮忙送给白某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曹某家属即委托智豪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为曹某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第一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时被告知曹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才允许会见。随即智豪律师前往侦查机关向案件承办人提交书面《许可会见申请书》并与承办人沟通会见事宜。经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侦查机关同意律师第二天会见。智豪律师于次日顺利会见曹某,会见中律师告知曹某享受的诉讼权利,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智豪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承办律师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2014年8月18日曹某被成功取保。
2014年11月28日检察院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智豪律师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时间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及时与公诉人取得联系,向公诉人提出意见。审判阶段,智豪律师也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的行贿罪。公诉人、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对案件定性予以重视。智豪律师也向被告人曹某分析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案件性质,根据曹某的陈述,智豪律师更加坚定本案应当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当然争议并没有消除。公诉人仍然提出了本案构成行贿罪的诸多理由和证据,乍眼看来也不无道理。庭审前,智豪律师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意见后,与公诉方、法官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起诉书以行贿罪起诉,辩护人从认定被告人构成行贿罪的证据不足角度进行辩护,对单位行贿暂不提及;公诉方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更多的考虑被告人的利益。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代理中智豪律师充分发挥抓住了控方的证据不足和案件定性的争议,以此与公诉人进行辩诉交易,最终达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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