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受贿罪,智豪辩护成功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出生,专科文化,某县卫生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县检察院于2012年5月11日采取强制措施。
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该卫生院采购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戴某人民币58000元;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王某利用其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方面给予某医药公司关照,多次收受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药品回扣共计18000元。
公诉人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方案:
智豪所在职务犯罪代理中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当事人家属知悉后,不顾路途遥远来到智豪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智豪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两名资深律师代理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智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受的诉讼权利。随后,智豪律师前往承办检察院复制全案证据材料,认真审查、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
经过集体讨论,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方案:定罪方面,没有异议,将辩护重点放在量刑辩护,全面收集被告人罪行的所有证据材料。第一,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二,王某系被动受贿,较其他类型的受贿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第三,王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且有悔罪表现;第四,王某为初犯,且在平时工作认真、医术精湛、医德高尚,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智豪律师走访王某工作单位,了解其工作情况。王某的工作单位同样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判处,积极书写了对王某从轻处理的请求书。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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