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周某,男,1960年生,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案发后,周某最初只是被监视居住,便以为事情不严重,家属也不是特别上心,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周某及家属才开始着急,周某妻子四处打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后从网上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体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进行接待。在听过周某妻子对案情的介绍后,张主任提出周某是从犯并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认为本案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经过张主任的分析,周某妻子感受到了智豪所的专业性,之前一直悬吊吊的心也有了落在实地的感觉,遂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周某辩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工作:
1.立即会见周某,展开工作。按照智豪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的规定,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带去家人的关心和挂念,并详细了解案情,核实具体细节。并希望周某能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律师会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
2.运用团队资源,发挥集体智慧,制定辩护方案。智豪刑辩团队向社会公开承诺:智豪刑辩团队承办的每个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都必须提交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后,理清思路,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所里律师充分讨论本案的从犯、自首情节、立功情节、社会危害性问题,尽最大努力为周某争取缓刑。
3. 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为周某及家属送去贴心关怀。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数次会见周某,并在每次会见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周某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其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周某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周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为周某送去贴心关怀。
4.精心准备,法庭辩护糅合情理法。对起诉书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辩护律师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力证周某的行为不满足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设定;在量刑方面,提出周某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悔罪表现良好,建议法院采用缓刑。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采取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刑辩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周某缓刑。
周某释放当日,承办律师陪同周某妻子去看守所接人,周某见到承办律师十分开心,并称感谢律师的专业辩护,感谢智豪所。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所一直以来的坚持和追求,本案当事人重获自由便是最好的体现!
周某,男,1960年生,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案发后,周某最初只是被监视居住,便以为事情不严重,家属也不是特别上心,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周某及家属才开始着急,周某妻子四处打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后从网上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体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进行接待。在听过周某妻子对案情的介绍后,张主任提出周某是从犯并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认为本案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经过张主任的分析,周某妻子感受到了智豪所的专业性,之前一直悬吊吊的心也有了落在实地的感觉,遂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周某辩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工作:
1.立即会见周某,展开工作。按照智豪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的规定,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带去家人的关心和挂念,并详细了解案情,核实具体细节。并希望周某能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律师会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
2.运用团队资源,发挥集体智慧,制定辩护方案。智豪刑辩团队向社会公开承诺:智豪刑辩团队承办的每个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都必须提交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后,理清思路,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所里律师充分讨论本案的从犯、自首情节、立功情节、社会危害性问题,尽最大努力为周某争取缓刑。
3. 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为周某及家属送去贴心关怀。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数次会见周某,并在每次会见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周某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其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周某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周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为周某送去贴心关怀。
4.精心准备,法庭辩护糅合情理法。对起诉书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辩护律师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力证周某的行为不满足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设定;在量刑方面,提出周某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悔罪表现良好,建议法院采用缓刑。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采取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刑辩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周某缓刑。
周某释放当日,承办律师陪同周某妻子去看守所接人,周某见到承办律师十分开心,并称感谢律师的专业辩护,感谢智豪所。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所一直以来的坚持和追求,本案当事人重获自由便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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