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人赵某,男,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与黄某、温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组织、领导“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文化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平台之名,虚构成立所谓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借款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该组织。加入该组织成为“环民”需通过介绍人缴纳4100元(或4010元)“支助金”、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农业银行储蓄卡等资料,领取“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和“司契单”。其需要再发展两个下线作为其“根芽”加入该组织,完成“生根发芽”任务的“环民”能获得第一月2000元、第二月500元、第三月1000元的“月金”返利。如其下线再平衡发展两个“根芽”,即可逐月依次获得第四个月5000元、第五个月8000元、第六个月14000元、第七个月28000元…最高可达128000元的“月金”返利。如果没有继续平衡发展“根芽”收取“支助金”,则无法得到前述额度的返利,仅按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领取不超过其前次已得额度的“月金”返利。被告人黄某、赵某先后加入“明明商”,并随后在重庆成立“明明商重庆原商委”组织发展多人加入“明明商”。被告人赵某系“原商委”第一任领航人。黄某接任“领航人”后,赵某又以总部人员身份出席“会通”交流。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赵某获得月金返利人民币182500元,其使用农行账户收支管理“原商委”传销资金,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传销案件较多,智豪所在传销案件方面是属于经验比较丰富的。家属通过智豪官网,看到多份智豪办理的传销案件的判决书后,觉得亲自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主任和智豪律师接待了家属,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用专业的刑法知识和办案经验,全方位地向家属分析了案件。家属在接受了智豪专业的免费咨询服务后,坚定了信心,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的委托后,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赵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会见了赵某。智豪律师在会见时,认真的记录当事人所说的每一个细节。在回见后,根据当事人讲述的案件情况,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及时地到承办单位,查到本案的承办警官,并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他们提交了法律意见。
智豪律师将与承办人员交流的情况,以书信的方式告知了赵某。并且待案件有其他情况时,及时地赶往看守所会见赵某。智豪律师会见赵某,除了核实了解案情,还会向赵某送去家人的问候与关心,让他能够放松心情。
(三)团队讨论
智豪向当事人承诺,毎案必议,本案也不例外,智豪律师结合自己了解的情况,以绘图制表的方式,向智豪团队介绍本案,在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后,智豪团队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豪集体智豪的力量,该案在经智豪团队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在充分考虑众律师意见与本案具体情况后由本案承办律师最后制定出以下逻辑严密、合法合理,全面兼顾定罪量刑的辩护方案。
(四)具体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在法庭上提出:
1、赵某在担任领航人时主要从事讲师角色,非组织、领导者,在“明明商”体系中系从犯。
2、赵某没有发展下线,其领取的“月金”实质上是劳动报酬。
本案证据体系结构图中,何某、莫某、朱某和蔡某等体系,均非是赵某所发展。他在供述中讲只发展了一个人,然该人没有出现在任何一个体系中。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展的下线发展了其他下线,所以赵某并不符合明明商的“月金”领取规则。因此他领取“月金”是其担任“原商委”讲师的报酬。
3、赵某在2012年6、7月份已退出明明商,不应对后面发展的人数和活动负责。在2013年3月参加清风寨“会通”的行为不应认定赵某是在搞传销活动。
4、赵某2013年3、4、5月购买有机大米等的活动,不应认定是搞传销的犯罪行为,属于正当买卖。故此次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传销活动,商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也不属于传销资金。
5、本案认定传销人数和赵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00万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
6、赵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讲述了自己涉案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7、赵某加入明明商有受骗的的因素,其本身并不具备与法律对抗的意愿,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一贯表现良好,并已经被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并交纳了17万罚金,在本案中真诚悔罪。
8、承办律师最后还从人性司法的角度为赵某争取宽大处理,赵某因此事已经被处以高额的行政罚款导致家庭破裂。况家中尚有读大学的孩子,有年已八十四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其罪虽难恕,其情有可悯。赵某慑于法律之威,认罪彻底,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案件结果:
本案法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为赵某争取了更大的自由,免除了牢狱之灾。
这一辩护结果领当事人非常满意,其从未想过会被判处缓刑,正是因为智豪律师的努力,为他争取到这样的处理结果。智豪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被告人赵某,男,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与黄某、温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组织、领导“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文化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平台之名,虚构成立所谓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借款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该组织。加入该组织成为“环民”需通过介绍人缴纳4100元(或4010元)“支助金”、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农业银行储蓄卡等资料,领取“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和“司契单”。其需要再发展两个下线作为其“根芽”加入该组织,完成“生根发芽”任务的“环民”能获得第一月2000元、第二月500元、第三月1000元的“月金”返利。如其下线再平衡发展两个“根芽”,即可逐月依次获得第四个月5000元、第五个月8000元、第六个月14000元、第七个月28000元…最高可达128000元的“月金”返利。如果没有继续平衡发展“根芽”收取“支助金”,则无法得到前述额度的返利,仅按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领取不超过其前次已得额度的“月金”返利。被告人黄某、赵某先后加入“明明商”,并随后在重庆成立“明明商重庆原商委”组织发展多人加入“明明商”。被告人赵某系“原商委”第一任领航人。黄某接任“领航人”后,赵某又以总部人员身份出席“会通”交流。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赵某获得月金返利人民币182500元,其使用农行账户收支管理“原商委”传销资金,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传销案件较多,智豪所在传销案件方面是属于经验比较丰富的。家属通过智豪官网,看到多份智豪办理的传销案件的判决书后,觉得亲自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主任和智豪律师接待了家属,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用专业的刑法知识和办案经验,全方位地向家属分析了案件。家属在接受了智豪专业的免费咨询服务后,坚定了信心,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的委托后,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赵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会见了赵某。智豪律师在会见时,认真的记录当事人所说的每一个细节。在回见后,根据当事人讲述的案件情况,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及时地到承办单位,查到本案的承办警官,并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他们提交了法律意见。
智豪律师将与承办人员交流的情况,以书信的方式告知了赵某。并且待案件有其他情况时,及时地赶往看守所会见赵某。智豪律师会见赵某,除了核实了解案情,还会向赵某送去家人的问候与关心,让他能够放松心情。
(三)团队讨论
智豪向当事人承诺,毎案必议,本案也不例外,智豪律师结合自己了解的情况,以绘图制表的方式,向智豪团队介绍本案,在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后,智豪团队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豪集体智豪的力量,该案在经智豪团队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在充分考虑众律师意见与本案具体情况后由本案承办律师最后制定出以下逻辑严密、合法合理,全面兼顾定罪量刑的辩护方案。
(四)具体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在法庭上提出:
1、赵某在担任领航人时主要从事讲师角色,非组织、领导者,在“明明商”体系中系从犯。
2、赵某没有发展下线,其领取的“月金”实质上是劳动报酬。
本案证据体系结构图中,何某、莫某、朱某和蔡某等体系,均非是赵某所发展。他在供述中讲只发展了一个人,然该人没有出现在任何一个体系中。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展的下线发展了其他下线,所以赵某并不符合明明商的“月金”领取规则。因此他领取“月金”是其担任“原商委”讲师的报酬。
3、赵某在2012年6、7月份已退出明明商,不应对后面发展的人数和活动负责。在2013年3月参加清风寨“会通”的行为不应认定赵某是在搞传销活动。
4、赵某2013年3、4、5月购买有机大米等的活动,不应认定是搞传销的犯罪行为,属于正当买卖。故此次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传销活动,商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也不属于传销资金。
5、本案认定传销人数和赵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00万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
6、赵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讲述了自己涉案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7、赵某加入明明商有受骗的的因素,其本身并不具备与法律对抗的意愿,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一贯表现良好,并已经被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并交纳了17万罚金,在本案中真诚悔罪。
8、承办律师最后还从人性司法的角度为赵某争取宽大处理,赵某因此事已经被处以高额的行政罚款导致家庭破裂。况家中尚有读大学的孩子,有年已八十四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其罪虽难恕,其情有可悯。赵某慑于法律之威,认罪彻底,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案件结果:
本案法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为赵某争取了更大的自由,免除了牢狱之灾。
这一辩护结果领当事人非常满意,其从未想过会被判处缓刑,正是因为智豪律师的努力,为他争取到这样的处理结果。智豪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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