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案例讨论会是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秉承专业化辩护,团队化运作,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2015年3月13日下午,智豪所每周五的案例讨论会如常展开,本周讨论会由智豪男神“琛哥”石宗初律师主持,石律师首先重述了案例讨论会的流程,并谈到案例讨论会不仅是帮助承办律师完善辩护观点,更是全所律师互相学习的一个好平台!
本周讨论的第一个案件:陈某受贿案。承办律师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及法律法规后,对自己的辩护观点做了阐述,随后全体律师先就自首的观点纷纷发表意见,随后承办律师提出对陈某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如何认定,所里律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一发表意见,为承办律师拓宽辩护思路。
第二个案件: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承办律师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本案的讨论重点,像这类卷宗特别的案件,阅卷重点该如何掌握。所里办过传销案子的资深律师纷纷支招,大致为以下内容:首先需要和当事人认真核实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对事实的描述,计算真实加入的人数;对银行卡上的钱的性质,分类进行梳理,有证据证明是传销款的,有证据证明是其他款项的,既不能证明是传销款也不能证明是其他款项的。总之,分别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努力,分别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三个案件:刘某运输毒品案。本案处于二审阶段,刘某一直坚持自己没有运输毒品,承办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准备做证据上的无罪辩护,所里律师就关键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问题纷纷发表意见,论述本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四个案件:周某贪污、受贿案。本案处于二审阶段,此次重点讨论的是贪污罪的问题,工商登记上公司的性质是国有控股公司,实质上公司没有国有资本,此时公司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工商登记上是国有控股公司,那么就按此确定公司性质。所里律师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不同意见。
第五个案件:黄某寻衅滋事案。本案黄某是触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一项规定而被刑拘的,对于法条中的“随意”和“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所里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六个案件:王某职务侵占案。在本案首先是从犯的观点,从犯意的提出,在整个过程中王某听命于易某只起协助作用,不负责赃款分配等方面进行论述。另外,当事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疑问,就管辖权的问题,所里律师也都做了回答。
整个会议讨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团队全体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对于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全体同仁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对于最终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对“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精神的完美践行。
2015年3月13日下午,智豪所每周五的案例讨论会如常展开,本周讨论会由智豪男神“琛哥”石宗初律师主持,石律师首先重述了案例讨论会的流程,并谈到案例讨论会不仅是帮助承办律师完善辩护观点,更是全所律师互相学习的一个好平台!
本周讨论的第一个案件:陈某受贿案。承办律师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及法律法规后,对自己的辩护观点做了阐述,随后全体律师先就自首的观点纷纷发表意见,随后承办律师提出对陈某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如何认定,所里律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一发表意见,为承办律师拓宽辩护思路。
第二个案件: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承办律师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本案的讨论重点,像这类卷宗特别的案件,阅卷重点该如何掌握。所里办过传销案子的资深律师纷纷支招,大致为以下内容:首先需要和当事人认真核实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对事实的描述,计算真实加入的人数;对银行卡上的钱的性质,分类进行梳理,有证据证明是传销款的,有证据证明是其他款项的,既不能证明是传销款也不能证明是其他款项的。总之,分别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努力,分别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三个案件:刘某运输毒品案。本案处于二审阶段,刘某一直坚持自己没有运输毒品,承办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准备做证据上的无罪辩护,所里律师就关键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问题纷纷发表意见,论述本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四个案件:周某贪污、受贿案。本案处于二审阶段,此次重点讨论的是贪污罪的问题,工商登记上公司的性质是国有控股公司,实质上公司没有国有资本,此时公司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工商登记上是国有控股公司,那么就按此确定公司性质。所里律师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不同意见。
第五个案件:黄某寻衅滋事案。本案黄某是触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一项规定而被刑拘的,对于法条中的“随意”和“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所里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六个案件:王某职务侵占案。在本案首先是从犯的观点,从犯意的提出,在整个过程中王某听命于易某只起协助作用,不负责赃款分配等方面进行论述。另外,当事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疑问,就管辖权的问题,所里律师也都做了回答。
整个会议讨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团队全体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对于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全体同仁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对于最终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对“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精神的完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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