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王某某,二十岁,汉族,重庆某职业学院学生,因琐事酒后致人重伤,2011年5月被重庆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立即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不批准逮捕的建议书,赶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作出了改变,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庆某区公安局随即对王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本案在庭审时,因被害方提出较高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在律师的坚持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被告因大学毕业已找到工作,因主办律师的出色辩护,适用缓刑也最终保住了工作,非常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立即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不批准逮捕的建议书,赶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作出了改变,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庆某区公安局随即对王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本案在庭审时,因被害方提出较高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在律师的坚持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被告因大学毕业已找到工作,因主办律师的出色辩护,适用缓刑也最终保住了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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