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4月10被重庆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桂XX家属通过网络了解到我所,在2014年4月5日(一审判决前)找到本所咨询,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并在重庆及全国各地办理了大量有影响案件,次日决定委托智豪刑辩团队代理该案。
案情如下:桂X系某精密电子公司某制造部组长,有审批员工辞职申请的工作职责。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桂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要求辞职员工罗某、陈某、朱某、吴某、万某将厂牌和工资卡交予自己保管,表示由自己为上述员工代为办理辞职手续。后桂X指使下属利用上述员工的厂牌进行考勤打卡,造成上述辞职员工仍然在职的假象,将公司发放给上述辞职员工的工资共计69965.57元非法占为己有。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桂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智豪刑辩团队律师承办该案二审程序,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桂XX家属通过网络了解到我所,在2014年4月5日(一审判决前)找到本所咨询,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并在重庆及全国各地办理了大量有影响案件,次日决定委托智豪刑辩团队代理该案。
案情如下:桂X系某精密电子公司某制造部组长,有审批员工辞职申请的工作职责。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桂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要求辞职员工罗某、陈某、朱某、吴某、万某将厂牌和工资卡交予自己保管,表示由自己为上述员工代为办理辞职手续。后桂X指使下属利用上述员工的厂牌进行考勤打卡,造成上述辞职员工仍然在职的假象,将公司发放给上述辞职员工的工资共计69965.57元非法占为己有。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桂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智豪刑辩团队律师承办该案二审程序,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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