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42岁,原系重庆市某区规划局党总书记。2012年3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谢某担任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县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审批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开发商金某现金人民币两万元。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在担任某县规划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党务及执法监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重庆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现金5万元。为此,于2011年11月,被告人谢某对李某开发的楼盘超面积的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降低处罚标准,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谢某的家属在谢某被逮捕以后,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在了解到智豪律所是重庆市唯一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案件实行标准化规范、团队会议讨论模式时,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所律师担任谢某的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了解谢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辩护人也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谢某,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谢某在会见中提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及受贿金额均有异议。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时全面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在听取智豪律所刑辩团队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的辩护提纲。
2012年7月26日,谢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依法开庭审理。在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1)关于收受金某两万元贿赂的部分。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谢某涉嫌收取金某两万元受贿证据不足,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即使认定被告人受贿罪,实际犯罪金额应当是15000元而非20000元。因为被告人在收受金某两万元贿赂后,就以礼金的形式及时返还金某5000元。(2)关于收取李某5万元贿赂款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该笔犯罪金额不实 ,证据不充分,实际犯罪金额应当只有2万元。被告人与行贿人关于贿赂金额的供述相互矛盾不应作为定案根据。(3)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证据不充分。理由是对开发商金某的处罚并非被告人个人行为,而是经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共同决定。另一方面,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有滥用职权行为,那么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收取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只能择一重罪即受贿罪处罚。(4)关于量刑部分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退赔。被告人谢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好。其到案后曾经多次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如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认定立功情节,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重庆市某区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谢某只构成受贿罪并从轻处罚。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42岁,原系重庆市某区规划局党总书记。2012年3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谢某担任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县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审批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开发商金某现金人民币两万元。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在担任某县规划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党务及执法监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重庆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现金5万元。为此,于2011年11月,被告人谢某对李某开发的楼盘超面积的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降低处罚标准,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谢某的家属在谢某被逮捕以后,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在了解到智豪律所是重庆市唯一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案件实行标准化规范、团队会议讨论模式时,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所律师担任谢某的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了解谢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辩护人也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谢某,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谢某在会见中提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及受贿金额均有异议。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时全面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在听取智豪律所刑辩团队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的辩护提纲。
2012年7月26日,谢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依法开庭审理。在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1)关于收受金某两万元贿赂的部分。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谢某涉嫌收取金某两万元受贿证据不足,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即使认定被告人受贿罪,实际犯罪金额应当是15000元而非20000元。因为被告人在收受金某两万元贿赂后,就以礼金的形式及时返还金某5000元。(2)关于收取李某5万元贿赂款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该笔犯罪金额不实 ,证据不充分,实际犯罪金额应当只有2万元。被告人与行贿人关于贿赂金额的供述相互矛盾不应作为定案根据。(3)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证据不充分。理由是对开发商金某的处罚并非被告人个人行为,而是经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共同决定。另一方面,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有滥用职权行为,那么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收取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只能择一重罪即受贿罪处罚。(4)关于量刑部分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退赔。被告人谢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好。其到案后曾经多次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如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认定立功情节,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重庆市某区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谢某只构成受贿罪并从轻处罚。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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