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陈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由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赖某在其所有房屋内容留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朱某、陈某亦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前后共计容留二十余名卖淫女卖淫2600余次,累计收取嫖资人民币27万余元,从中抽取人民币11万余元。法院认为,赖某、朱某、陈某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联系沟通案情,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对案件情况交换意见。根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情,以及与办案单位的意见交换中掌握的情况,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是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承办律师将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智豪刑事案件团队进行讨论研究,得出团队律师意见。辩护内容主要围绕着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根据起诉书内容,容留卖淫的场所由赖某提供,系赖某容留这些小姐卖淫,其中指出陈某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故,容留卖淫的系赖某,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第二,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中记有小姐卖淫次数的记帐本笔迹是否本人、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侦查机关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第三,结合案件的结果、陈某平时的品行以及家庭情况,陈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积极表示悔罪,此外陈某家有年幼女儿,妻子没有工作,仅靠陈某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故,本着刑法的“宽严相剂”的政策精神,对陈某应当从轻判处,同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对部分事实认定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的辩护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简介:
陈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由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赖某在其所有房屋内容留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朱某、陈某亦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前后共计容留二十余名卖淫女卖淫2600余次,累计收取嫖资人民币27万余元,从中抽取人民币11万余元。法院认为,赖某、朱某、陈某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联系沟通案情,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对案件情况交换意见。根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情,以及与办案单位的意见交换中掌握的情况,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是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承办律师将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智豪刑事案件团队进行讨论研究,得出团队律师意见。辩护内容主要围绕着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根据起诉书内容,容留卖淫的场所由赖某提供,系赖某容留这些小姐卖淫,其中指出陈某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故,容留卖淫的系赖某,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第二,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中记有小姐卖淫次数的记帐本笔迹是否本人、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侦查机关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第三,结合案件的结果、陈某平时的品行以及家庭情况,陈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积极表示悔罪,此外陈某家有年幼女儿,妻子没有工作,仅靠陈某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故,本着刑法的“宽严相剂”的政策精神,对陈某应当从轻判处,同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对部分事实认定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的辩护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一篇:杨某介绍卖淫罪成功获得缓刑
下一篇:杨某介绍卖淫罪成功获得缓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抓住辩护要点,容留、介绍卖淫罪成功缓刑
- · 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 智豪律师成功助其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 · 重庆人何某涉嫌容留卖淫罪 成功取保候审
- · 重庆人何某涉嫌容留卖淫罪 成功取保候审
- · 重庆沈某容留卖淫案 智豪律所辩护获缓刑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