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014-02-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对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来源:北京法院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