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2014-02-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5]217号 
【发布日期】1995.06.08 
【实施日期】1995.06.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4〕165号《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依法审理。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
 
       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
 
           (黑高法〔1994〕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大庆市于1992年6月5日早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汽车司机金贵男驾车路经让林路13公里处违章驶入公路左侧,将采油六路三矿下夜班工人马宏军当场撞死。案发后让胡路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勘查了肇事现场,作出了有关鉴定,索取了证言,并对金取保候审。该区检察院曾催促公安分局报捕、移送起诉。由于公安分局长时间未予报捕,区检察院于今年3月直接立案侦查,至7月对金逮捕、起诉。经让胡路区法院审查,认为该案管辖不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坚持起诉。
 
  案经大庆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多数委员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违背了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少数委员认为,依据上述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此案,符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规定,无需对公安、检察机关就案件管辖分工进行审查,法院应予受理,有鉴于此,请示省法院。
 
  经省法院研究认为,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两高一部”通知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规定,是否包含已明确界定的法院、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难以确定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和各种法律手续、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但考虑到上述情况,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我们意见法院可予受理。当否,请予批复。
 
 
 
                         1994年12月8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 江苏省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