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情况通报

2014-02-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情况通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2.08.07 
 【实施时间】 1992.08.07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认真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使法纪检察工作呈现出深入发展的势头。据统计,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法纪案件2346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立案9492件,上升17.2%,其中立玩忽职守案1990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244件,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35.4%和20%。
 上半年,各地在查办这两类案件工作中,采取一了些具体措施,积累了不少经验,现将各地的具体做法通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同时处理好小案。
 各级检察机关,根据经济领域玩忽职守犯罪突出,工矿企业重大责任事故逐年上升的特点,切实把法纪检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稳定骨干队伍,领导亲自办理大案要案。在办案中,坚持分级负责、密切配合。各地认真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案件,突出查办在经济交往中,特别是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中的玩忽职守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企业连年亏损和破产的渎职案件,对于因为严重官僚主义、管理疏漏而发生重大贪污贿赂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办案积极维护经济秩序,努力为改革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查办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注意把立案前审查时间拉长,立案后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身居重要岗位的涉嫌人员,事先建议党委、政府及时进行人事调正,严格保守侦查机密,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允许被告人在侦查期间从事一定的业务活动,“戴罪立功”,避免工作和生产活动脱节。保护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中做出贡献但有失误的人,特别是科技人员。警惕打击不力,又强调要防止简单粗糙。
 三、从严掌握立案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务必搞准。各地在办案中,特别在查办涉及重大科技问题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注意认真细致地查证和会同行家反复论证,把在改革探索和科学试验中的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分开来,在查办玩忽职守案件时决不插手经济纠纷,在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主要追究有关领导人渎职的刑事责任。对于“踩线”案件、“边缘”案件的处理从缓、不从快;从宽、不从严,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宣传,搞好预防犯罪工作。一些检察院针对当前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发案率高的特点,写出调查报告,提出防范措施,报告党委和政府,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坚持在办案中注意挽回经济损失,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整改,完善会计、审计、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帮助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搞好综合治理,加强了预防犯罪的工作。
 五、认真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这两类案件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和与经济工作关系密切的特点,认真组织法纪干部学习经济知识,熟悉经济工作,掌握经济政策,了解服务对象,向内行、专家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请各地对查办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法律界限方面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并及时报告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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