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2017-12-1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法规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条法[1998]6号
 【发布日期】 1988.06.09
 【实施日期】 1988.06.09
 【效力状况】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因查处一起玩忽职守案件需查询法律依据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以玩忽职守罪对银行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应客观对待。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贷款本身存在风险。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企业更多地面向市场组织生产,这不仅给银行贷款审批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相对增加了贷款风险。在银行贷款目前绝大部分都是信用贷款的情况下,贷款风险乃至于贷款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银行要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把银行经营中的风险损失和确因玩忽职守或以贷款谋取私利从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区别开来。
 二、关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一日以前的贷款政策、批贷权限、贷款条件、审批制度等问题,并不是某一法规能够全部包括的,而是散见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的金融法规中。如: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五年公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另外由于各专业银行信贷业务分工不同,具体的贷款政策、批贷权限、贷款条件也不同,各专业银行也制定了一些规定和办法,如:一九八四年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工商争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十月公布的“中国农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
 三、关于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借款合同也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原则上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条例》的第七条、第八条也有详细规定,请你们查阅。
       上述意见,供你们处理案件时参考。如有具体问题请与涉及到的银行的管理行联系,以求妥善解决。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