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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