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某某公司法人康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2月初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康某某家属得知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而慕名前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办理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陈述的案情,同意接受委托。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案件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联系检察院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审判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团队律师提出辩护方案:1、指控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不应适用刑法205条2款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本案系通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发票目的是抵扣税款达到偷逃税款,少交税款,从而致使国家税款获得减少。刑法205条2款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以上”,其法律本意为因退税被骗取致使国家税款支付减少。因此,“抵扣税款”与“税款被骗”的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均不同,本案不应适用刑法205条2款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2、被告人某某系自首。康某某是接侦查人员传唤主动到指定场所,等待公安机关抓捕而不反抗拘捕,并向侦查人员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在此之前,结合税务局的调查介入函,康某某通过配合税务局调查已知道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康某某存在自首情节,请求认定其自首行为并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3、愿意拍卖公司资产补交税款。
上述辩护律师的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减轻判决康某某有期3年缓刑。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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