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重庆市xx区公安分局刑拘,同月,赵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赵某家属的委托,由刑二部资深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律师。
案件办理: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赵某,详细了解了其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并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按照惯例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了集体研究。
2012年7月,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一部分涉案金额应当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予以剔除。2、赵某在整个犯罪过错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3、赵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犯,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最终对被告人轻判缓刑。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案件办理: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赵某,详细了解了其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并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按照惯例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了集体研究。
2012年7月,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一部分涉案金额应当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予以剔除。2、赵某在整个犯罪过错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3、赵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犯,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最终对被告人轻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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