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刘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盗窃案,一审轻判

2014-07-3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分局刑拘,当月被取保受审,同年11月又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赤水市公安分局刑拘,2012年12月,经赤水市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3年3月赤水市检察院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某盗窃柴油共250升,传播淫秽图片21597幅,淫秽视频56个,淫秽文章624篇。
案件办理:
2011年8月,刘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刘某某家属的委托,由团队资深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详细了解了刘某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某涉嫌的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某涉嫌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案情特别重大,主办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2年5月,赤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主办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为刘某某进行了辩护。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最终对被告人轻判。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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